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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创造性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破解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难题、推进新时代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伴随国际科技竞争持续加剧、贸易保护主义不断升温、数字经济深刻重塑全球产业格局,涉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跃升为国家战略竞争的关键维度。检察机关肩负惩治跨国知识产权犯罪,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的职责,更需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引领,系统梳理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安全属性、知识产权跨境犯罪的时代特征,在坚持维护我国技术主权的同时落实涉外知识产权平等保护原则,为维护国家安全贡献检察力量。
涉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国家安全属性的现实生成逻辑
当前,大国间科技与经济竞争日趋激烈,知识产权保护正被塑造为战略博弈的核心工具。部分西方国家将知识产权制度转化为对华技术遏制的制度屏障,严控中国获取先进技术的渠道,并频繁以所谓“知识产权侵权”“强制技术转让”为由发起单边贸易调查与域外司法追诉。这种将国内法域外适用、将技术议题政治化的操作,使知识产权从市场秩序和私权保障的常规议题,逐步演变为国家间利益博弈的法律武器。在此趋势下,部分涉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所牵涉的已远不止于私权维护或市场秩序,而与国家科技安全、产业安全和经济主权形成深度耦合。
数字全球化在加速知识跨国流动与技术跨界扩散的同时,也深刻影响了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产生逻辑与传导方式,推动其从私权争议和个体犯罪层面逐步向国家安全风险层面跃升。一方面,数字技术深度渗透于侵权链条各环节,成为推动犯罪手段迭代的关键变量。加密通信隐匿联络痕迹,暗网交易构建匿名流通渠道,碎片化传输方式令数据溯源更为困难。网络盗版、数据窃取、算法抄袭等新兴犯罪形态兼具隐蔽性与跨境破坏力。另一方面,全球数字产业链的高度耦合使技术外溢具有典型的连锁放大效应。芯片设计、人工智能算法、工业软件等关键核心技术的价值实现有赖于全球化协作生态,这也意味着某一环节的技术泄露可能借助数字网络的传导功能迅速蔓延,产生远超个案范畴的系统性影响。此外,数字经济要素的跨地域流动性决定了侵权危害不再囿于特定市场或行业边界,而可能通过跨境数据传输与算法全球部署,对国家长期技术演进方向与产业竞争优势造成难以估量的深层影响。
世界变局驱动下的涉外知识产权犯罪新样态
大国博弈的政治驱动与数字全球化的技术驱动已深度投射于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样态之中。近年来的办案实践表明,涉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呈现两大维度新样态。
知识产权犯罪与国家利益深度关联。其一,针对核心技术的窃取活动直接危及国家科技自主创新根基。境外力量通过商业秘密刺探、设置技术合作陷阱等多种渠道,系统性地针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高端装备制造工艺、创新药化合物专利等关键领域实施技术攫取。其所造成的损害已从侵害特定企业权益升级为侵蚀国家科技竞争力与产业链安全根基。其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国家自主创新的关键核心技术构筑制度防线,其涉外维度与国家政治安全紧密关联。技术优势在当今国际秩序中构成综合国力的核心要素,关键核心技术一旦外泄,不仅削弱特定产业的自主发展能力,更可能动摇国家在相关战略领域的话语权与主动权。涉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办理,关乎国际竞争格局中技术主权与发展空间,对此类犯罪的追诉,实质上是在制度层面为国家的技术自主与安全发展提供支撑。其三,跨境制假售假行为对国家产业信誉构成系统性冲击。境外犯罪团伙大规模仿冒我国具备国际竞争优势的品牌产品,以劣质仿品冒充正品进入国际市场。此类行为侵害的不仅是个别企业的市场份额与商誉积累,还有宏观层面上国际社会对“中国制造”的品质认同以及我国产业在全球竞争中所依赖的无形资产基础。
犯罪链条的跨国化与高技术化。数字全球化的纵深推进为知识产权犯罪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技术条件和跨境通道,这使得侵权行为的组织形态和危害半径被急剧放大。一是侵权链条的跨境组织化程度持续加深。境内外侵权团伙在设计研发、技术支撑、生产制造、市场营销、资金结算等各环节构建起分工明确的跨境产业体系,依托数字平台的全球触达能力实现侵权产品与服务的跨国分发。数字平台超越国界的运行逻辑,使得以地理疆域为基础的传统执法管辖模式面临显著挑战。二是犯罪手法趋于高度隐蔽化。加密通信工具被用以维系团伙内部联络的隐秘性,暗网交易平台为侵权品流通提供匿名化通道,AI生成内容被用以规避平台审查与内容监测,碎片化传输方式则对电子证据的完整提取与链条闭合形成技术障碍。上述手段的叠加运用显著提高了侵权行为的发现门槛与溯源难度,司法实践中的证据提取与固定面临日益严峻的技术挑战。三是风险传导加速。在数字产业链高度互联的背景下,单一技术泄露事件可能经由供应链数字化网络产生连锁反应,侵权风险从个案向系统层面加速传导,治理难度和潜在危害呈指数级上升。
由此表明,涉外知识产权犯罪的危害已从私权领域延伸至科技安全、产业安全乃至国家战略竞争力层面,其治理必须跳出传统部门法的视野,纳入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统筹框架。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高质效办理涉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面对这一新形势,检察机关需要从理论认识与制度实践两个层面作出系统性回应。
以总体国家安全观统领涉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理论框架。在认识论层面,检察机关应当深刻认识涉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的政治意义和战略价值,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引下审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重要意义。运用总体国家安全观蕴含的辩证思维和系统观念为涉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提供理论框架。从“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的高度理解保护创新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根基的意义;以“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为出发点为关键核心技术提供法律保护,避免因技术优势丧失而在战略层面削弱国家竞争力;从“统筹发展和安全”角度出发在激励创新与防范风险之间划定边界,使涉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成为维护科技安全、经济安全、海外利益的战略支点。
将国家安全因素融入刑事办案全流程。在方法论层面,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处理知识产权这类非传统安全议题时,跳出单纯的法律技术或经济分析视角,从国家安全的高度加以审视,案件背后关联的是产业竞争格局、技术演进态势和国际博弈走向。检察机关应突破以往局限于犯罪构成要件审查的思维路径,对案件是否潜藏境外势力渗透、是否威胁科技安全与产业安全保持高度敏锐。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预警机制,从法律风险、舆情风险与政治风险等多重视角实施动态监测,对于涉及境外干预等敏感因素的案件,及时会同国家安全机关制定应对方案。探索构建多部门协同的国家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潜藏的国家安全风险实施分级量化评估。探索依托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明确国家安全相关知识产权的界定标准,将半导体芯片布图设计、人工智能核心算法、生物医药关键专利等纳入战略产业技术保护清单。将侵权标的属于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技术窃取行为受境外主体指使或操控、已对国家安全产生现实危害或紧迫威胁等作为量刑从重情节予以考量。研究引入技术替代成本系数、国家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值等多元化评价指标,探索完善国家安全相关损害的量化评估思路。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家安全执法司法能力现代化研究”(25AFX0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