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国家法考(司法考试)民法 主观题押题案例

时间:2020-11-11 15:53:05  来源:  点击:0

 

民法 主观题押题案例

 

【案情】

55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以自己一套音响设备抵押,双方于当天签有抵押合同, 在合同中约定如果甲到期不付款,则设备直接归乙所有。510日,甲又向丙借款10

 

元,甲将该设备质押给丙,双方立有质押字据,甲将该设备交给了丙。512日,甲、乙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

520日,因丙擅自使用设备导致其损坏,丙送至戊处修理,修理费1000元,戊修好后丙未支付修理费,戊直接就让丙拿走了设备。一周以后,设备再次发生损坏,丙再到戊处修理,本次修理费1500元,丙当场支付。后戊修好设备丙欲取走时,戊以前一次修理过程中丙未支付修理费为由,扣留了该设备。

甲与丁签订服装加工合同,约定:丁为其加工价值20万元的一批西服,甲收到货并经验收合格后付款;合同签订后甲向丁支付定金3万元;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4 万元。后丁没有按期加工完服装。

另甲欠庚30万元,由张三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后甲又与小庚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甲从小庚处借款40万元,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小庚。甲当场拿走了借款。其后,甲向小庚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

甲某日下班回家路过某小区时,二单元住房中一水杯被从高处抛掷到楼下,砸伤甲。目前无法查明是哪一户抛掷。甲以二单元所有住户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所有住户构成共同危险侵权行为,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过程中,一楼的住户李某认为水杯不可能从一楼抛掷砸伤甲;四楼的住户蔡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旅游合同和旅游期间的照片等材料,证明当日家中无人,房屋呈全封闭状态。

 

【问题】

1. 乙可否基于“如果甲到期不付款,则设备直接归乙所有”的约定,在甲到期不付款时,   主张对该设备享有所有权?甲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为什么?

2. 戊可否扣留该设备?为什么?

3. 乙、丙、戊均要求拍卖该设备优先受偿,三人的清偿顺序如何排列?为什么?

4. 丁未按期加工完服装即要求甲支付价款,甲可以什么理由进行抗辩?为什么?

5. 甲要求丁返还定金6万元,同时要求丁支付违约金4万元,是否会得到法律支持?为什么?

6. 张三的保证方式如何认定?为什么?

7. 甲与小庚关于将汽车让与给小庚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约定效力如何?小庚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为什么?

8. 针对甲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解析与答案】

 

1. 解&析:

 

A.本题考查流押条款的效力认定、部分无效问题。

关于流押条款,《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因此, 流押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关于部分无效问题: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题中,流押条款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B.答案:

1 乙不能直接主张对设备享有所有权。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约定了流押条款的,抵押权人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本案中,乙与甲之间出现了流押条款,乙不能基于该条款主张对设备享有所有权,而只能就该设备主张优先受偿。

2 甲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流押条款无效,其他条款仍然有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本案中,甲、乙之间关于流押条款的约定无效,但不影响抵押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即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2.解&析:

 

A.本题考查留置权。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包括:(1)债权人已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非法占有他人动产、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2)债权的发生与对动产的占有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不适用该条件)。(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  务。结合本案,丙和戊之间出现两次修理(承揽合同),即产生了两次法律关系,故戊不能留置。

 

B.答案: 不可以。留置权的成立,要求债权的发生与对动产的占有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丙和戊之间先后出现了两次法律关系,故戊不可以留置该设备。

 

3.解&析:

 

A.本题考查担保物权的竞合。《民法典》规定:(1)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2)同一财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3)同一财产上既有抵押权,也有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最优先,抵押权与质权之间,按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规则处理。根据上述规则,即可对乙、丙、戊的顺序进行排列。

 

B.答案:应按照丙、乙、戊的顺序排列。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本案中,交付先于登记,故丙的质押权应优先于乙的抵押权。同时,由于戊对该设备不享有留置权,故戊应排在最后一位。因此,最终的排列顺序应为丙、乙、戊。

 

4.解&析:

 

A.本题考查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在前述其他案例中已对其具体规则有过总结, 即:(1)同时履行抗辩权:发生在双方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之分的场合,且双方均享有该抗辩权。(2)顺序履行抗辩权:发生在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之分的场合,且只有后履行方才享有该抗辩权。(3)不安抗辩权:发生在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之分的场合,且只有先履行方才享有该抗辩权。本案中,丁履行顺序在前,甲履行顺序在后,故甲可以主张顺序履行抗辩权。

 

B.答案:

甲可以主张顺序履行抗辩权。

在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之分的场合,后履行方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本案中,丁履行顺序在先,甲履行顺序在后,因此,丁未按期加工完服装即要求甲支付价款,甲可以主张顺序履行抗辩权。

 

5.解&析:

 

A.本题考查违约金和定金的关系。当违约金和定金出现竞合时,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罚则,但不得并用。因此,甲的主张不能获得支持。

 

B.答案: 不会。

违约金和定金出现竞合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罚则,但不得并用。本案中,甲要求丁返还定金6万元,同时要求丁支付违约金4万元,属于主张两个条款并用, 故不会获得法律支持。

 

6.解&析:

 

A.本题考查保证方式的认定。《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认定为一般保证。因此,张三的保证方式应认定为一般保证。

 

B.答案:应认定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认定为一般保证。本案中,张三提供保证时,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方式,故应认定为一般保证。

 

7.解&析:

 

A.本题考查让与担保制度。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的立场回答最为稳妥,其具体规定为: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

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务人因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请求对该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务的,人民法院亦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九民会议纪要》已经承认了让与担保可以产生担保的效力(有效受偿)。

 

B.答案:

1 甲与小庚关于将汽车让与给小庚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约定有效。甲与小庚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故该约定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应认定为有效。同时,我国司法实践也支持这一观点。

2 小庚对汽车享有担保权利。甲与小庚之间的约定属于让与担保,根据司法实践的立场,小庚如果请求确认该财产归其所有,将不会获得人民法院支持,但这一约定可以产生担保的效力,小庚有权就该汽车拍卖的价款主张优先受偿。

 

8.解&析:

 

A.本题考查不明抛掷物和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分,二者在法律后果上存在明显差异: 不明抛掷物侵权的法律后果是:

 

    a.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b.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上述情形的发生; 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的具体规则是: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二者进行区分的关键是,共同危险行为中的“共同”,要求所有人均实施了该行为,    但不能确定实际侵权人。而不明抛掷物发生损害,并不是所有的住户均实施了该行为,因此二者是不同的法律制度。

 

B.答案:不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但不能确定实际侵权人的情形。本案属于不明抛掷物致害,并非所有住户均实施了这一行为,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故法院不应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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