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司法考试主观题押题 商法案例一

时间:2020-11-24 14:26:40  来源:  点击:0

商法   郄鹏恩

 

  案例一

 

【案例指导】发起人责任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公司担保(越权担保) 职务侵权 职务代理 破产抵销 法人人格否认

【案件事实】全佳酒店有限公司是由刘军及其朋友(郭杰、朱晓)三人于 2015 12 1 日合资设立的,主营业务是承租某物业后对其进行酒店改造并运营。公司注册资本 500 万元,郭杰、朱晓、刘军三人分别认缴出资 150 万元、150 万元、200 万元,设立时分别实缴 150 万元、150 万元、 100 元。由于刘军一直从事酒店管理工作,经验丰富,三人一致选刘军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全权负责酒店经营管理。公司章程特别约定:12019 6  1 日刘军实缴剩余出资;(2)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需经股东会决议。2015  11  20 日,刘军以自己名义与张某签署租赁合同,约定: 承租张某所有的三层小楼,用于酒店经营;租金每月 10 万元,按季支付,租期年。公司成立后,刘军就着手进行酒店装潢等开业前准备工作。2016 3 2 日,酒店正式对外营业。2016  14  ,刘军受朋友贾某请托,未经股东会同意,为贾某向债权人成某的民间借款,出具了一份加盖公司印章的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保证金额 150 万元。由于贾某未按期还本付息,成某于 2017 7 12 日起诉,同时要求公司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义务。2017 日晩,顾客王某到酒店健身房跑步。因酒店员工李某搬运器材失误, 到了王某,致其从跑步机上滑倒并造成盆骨粉碎性骨折。王某治疗期间,酒店代为支    5

万元医疗费用,但仍有 10 万元医药费未付。王某出院后与酒店交涉,要求其支付剩余医疗费用,但酒店均称是员工李某过失导致的,应由其自行负责。于是,王某起诉酒店要求其支付剩余医疗费用。

2017 5 1 日,酒店新招员工贺某开始在公司上班。根据要求,贺某自该日起一个星期内只能观摩学习。5 4 日,下午顾客钱某来住店,恰逢酒店值班经理葛某有事出去。贺某没想太多,根据前台留下的酒店房价牌信息,告知钱某每晚房价 960 元,并直接为其办了入住手续。由于预计入住 7 晚,钱某信用卡预授付款总金额为 10920 元,其中房 6720 元,剩余为押金。但该价牌是葛某不小心留在桌台上的,其上价格是一个月前淡 季价格, 现阶段当日每晚价格应是 1280 元,贺某对此并不知情也未注意到。第 8 天上午, 钱某电话退房。12 日,钱某收到信用卡短信通知,扣款 8960 元。因多扣了 2000 多元,钱 某就打电话给酒店,要求解释并退款。酒店经理回复称,价款是员工弄错了,实际按照每晚 1280 元结算。由于酒店坚持不退款,钱某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其退款。

 

2017 6 月开始,由于类似上述侵犯消费者事件频繁发生且被媒体报道出来,酒店日住量受到严重影响,日营业额严重萎缩,且开始欠付租金。为了挽救公司,刘军个人资助 100 万元,以补充酒店日用品釆购和一些离职人员的工资发放,维持酒店最低限度的经营。10 中旬,张某因为酒店连续两个季度未付租金感到不安,在沟通未果后,将酒店起诉至法院, 并请求刘军在未付出资义务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8 7 1 日,酒店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裁定受理后,指定管理人对公司财产进行淸理。债权申报期间,刘军主张自己借给公司的 100 万元,与自己对公司的出资义务进行抵销。管理人在对公司财务进行梳理时还发现,刘军在主管酒店时期,经常从公司账户

 

 

题干信息锁定

考点锁定

考点及案情解读

全佳酒店有限公司是由刘军及其朋友(郭杰、朱晓)三人于 2015

12 1 日合资设立的,

发起人

刘军、郭杰、朱晓是全佳酒店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郭杰、朱晓、刘军三人分别认缴出资 150 万元、150 万元、200 万元,设立时分别实缴 150

元、150 万元、 100 万元

股东出资

郭杰、朱晓足额缴纳出资;刘军欠缴出资

100 万元;

三人一致选刘军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治理结构法定代表人

公司简化组织结构,因人数较少规模较小没有设置董事会,由刘军担任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刘军具有以公司名义签署合

同的法定代表权。

12019 6 1 日刘军实缴剩余出资;

2)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需经

股东会决议。

认缴资本制

公司担保

1.章程约定刘军的出资期限合法有效,刘军享受期限利益,非法定情形不可加速到期; 2.章程授权由股东会决议对外担保事宜。

刘军以自己名义与张某签署租赁合同

发起人责任

设立公司过程中,发起人刘军以自己个人名义与张某签署合同,全佳公司成立后,张某可选择向刘军或向全佳酒店有限公司主

张合同租金。

刘军受朋友贾某请托,未经股东会同意,为其向债权人成某的民

间借款,出具一份加盖公司印章

公司担保

1. 按照章程,刘军代表公司为贾某的借款提供担保应经股东会决议;

2. 刘军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越权代表公司

 

 

的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

 

签署担保协议,债权人善意时,担保合同有效。成某需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进行了审査,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

因酒店员工李某搬运器材失误, 撞到了王某,致其从跑步机上滑倒并造成盆骨粉碎性骨折

职务侵权

1.李某实施了职务侵权,应由全佳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2,李某有过错的,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

李某追偿。

根据要求,贺某自该日起一个星期内只能观摩学习……贺某。告知钱某每晚房价 960 元,并直接为其办了入住手续

职务代理

1. 公司对贺某有权限限制,贺某违反了此限制,但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

2. 贺某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公司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公司发生效力。3.所以贺某未钱某办理的入住手续生效,钱某应按每晚房价 960 元付房费,被多扣的

款项应退还。

刘军个人资助 100 万元

内部债权

刘军作为股东,对公司产生了 100 万元债权,所以刘军同时成为公司的债权人。

2017 年)10 月中旬,张某因为酒店连续两个季度未付租金感到不安,在沟通未果后,将酒店起诉至法院,并请求刘军在未付出资义务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加速到期

1. 按照章程,刘军应于 2019 日,

本案中 2016 10 月,出资义务尚未到期, 刘军享有期限利益;

2. 全佳酒店没有出现执行不能,债务成立后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破产清算等情形,故不适用加速到期制度,张某要求刘某的出资

义务加速到期,承担责任不能支持。

刘军主张自己借给公司的  100

万元,与自己对公司的出资义务

进行抵销。

破产抵销

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与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不能抵销。

刘军在主管酒店时期,经常从公司账户划转资金,且酒店财务账簿并不清晰,很多住宿收入并未

如实入账。

法人格否认

刘军滥用股东权利,与公司财务混同,所以全佳酒店有限公司丧失了独立人格,刘军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严重损害债权人

利益的,刘军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核心法律关系架构图】

 

【答案】

1. 不能。根据《民法典》第 1191 条第款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条规定, 公司员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某是因为酒店员工李某过失行为造成的,但当时李某正在执行职务,因此王某有权向酒店主张损害赔偿, 公司以员工过失应自行负责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2. 有效。根据《民法典》第 170 条,执行法人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以法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本案中,贺某在酒店前台,以酒店名义与钱某沟通、为之办理入住等,应当认为构成职务代理,虽然贺某违反了酒店管理制度对其职权限制,但钱某无法知悉,钱某应当认定为善意相对人,所以贺某代表酒店与钱某的缔约有效。

 

3.能。贺某从事了职务代理行为,代表酒店与钱某缔结的入住酒店服务合同有效,钱某按合同享受每晚 96元的价格,且仅从差价来看,差价只占到酒店实际价格的 25,很难被认为造成了“较大损失”,因此,酒店无权主张重大误解而撤销该合同。综上,对于多扣的价款钱某    有权要求酒店退款。

 

4. 能。根据《民法典》第 75 条第款的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本案中,发起人刘军为了设立酒店而以自己的名义与张某签订租赁协议,酒店成立后也履行合同,所以张某可以选择请求酒店支付租金。

 

5. 不能。本案中,章程约定刘军实缴出资日期是 2019  1 日。张某起诉时间是 2017

10 月中旬,尚未到刘军应出资的期限,且案情中并没有出现酒店执行不能,债务成立后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破产清算等情形,故不适用加速到期制度,张某要求刘某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承担责任不能支持。

 

6. 不能。根据《民法典》第 504 条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发生效力。本案中,按照章程,刘军代表公司为贾某的借款提供担保应经股东会决议;但刘军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越权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协议,债权人善意时,担保合同有效,否则无效。成某需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进行了审査,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才认定其构成善意。本案中成某并未证明这一点,所以无法主张善意,担保合同不生效,酒店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但应当按照担保无效来处理,根据酒店的过错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7. 不能。根据《破产法解释(二)》第 46 条规定,破产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其对公司的资义务主张与公司对其债务进行抵销。本案中,刘军不应以债权抵销出资义务,而是应当向公司履行 100 元出资义务,公司对其应付的 100 万元债务应当作为破产债权,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在公司破产财产中等比例受偿。

 

8. 根据破产管理人调查,刘军经常从公司账户划转资金,且在管理公司期间未保存完整的公司账务记录,还使得酒店收入进行体外流转。这些证据都有助于认定刘军与公司之间存在财产混同,继而认定刘军在滥用公司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因此,可以在公司破产清算结束后,以刘军为被告,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刘军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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