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郄鹏恩
案例二
待履行合同的处理 留置权 债权申报 撤销权 取回权 抵销权 个别清偿无效
【案件事实】
2017 年 8 月,志成化工不能清偿甲公司的到期货款,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志成化工破产还债,8 月 15 日法院受理并指定 A 律所为破产管理人。
据查,2014 年,志成化工与元件工程公司(下文简称元件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 2015 年起,志成化工开始拖欠工程款,元件公司顶住巨大的资金压力,垫资建设, 到 2015 年底完成了主体厂区的厂房建设,终于无力继续。经 B 会计所审计确认,元件公司的在建工程造价 1000 万元,除去志成化工已经支付的 500 万元,尚欠 500 万元没有支付。元件公司就此 500 万元向 A 律所申报债权。2017 年 11 月,A 律所针对志成化工与元件公司的合同的履行情况未明确表态,元件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对志成化工的 500 万元债权,并针对其建成的厂房享有优先受偿权。
据查,志成化工拖欠惠城公司一笔货款 200 万元,2017 年 3 月,惠城公司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已经从志成化工的账户将货款 200 万元及逾期利息 15 万元执行划扣至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惠城公司。志成化工拖欠蓝天公司一笔货款 300 万元,于 2017 年 2 月到期,但志成化工于 2016
年 12 月即提前清偿了该笔债务。原野公司欠志成化工 500 万元货款,尚未到期。志成化工欠原野公司 200 万元加工费已经到期,未能偿付。2016 年 10 月,原野公司受让志成化工的另一债权人鼎盛公司的债权300 万元。志成化工车间的一名工程师皮蛋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右腿和右臂粉碎性骨折。伤好痊愈后,2017 年 10 月离职,志成化工在皮蛋离职时,需要向其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 15 万元。皮蛋向管理人A 律所主张优先并立即支付其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管理人 A 律所要求皮蛋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在破产宣告后,参加破产分配。
2017 年7 月,志成化工将借来的甲公司的一辆汽车以市场价格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公司, 并办理了相关手续;2017 年 10 月,志成化工将租赁的乙公司的一台机器设备以市场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丁公司,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元件公司承建的志成化工的厂房所在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建设银行,获取了贷款 2000万元。在破产受理后,建设银行向管理人申报了破产债权,并要求立即行使抵押权获得清偿。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3 月宣告志成化工破产,并进行破产分配。此时,远在美国的奔马公司向管理人 A 律所主张,其享有对志成化工 200 万元的债权,但一直没有接到志成化工破产的相关信息,其债权于 2018 年 5 月到期,要求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
【核心法律关系架构图】
1、如果到2017年11月,A律所针对志成化工和元件公司的合同履行情况未表态,该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元件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应被支持?
2、惠城公司申请法院执行的程序中,法院扣划相关款项至法院账户,尚未支付给惠城公司,该笔款项应如何处置?
3. 如果惠城公司申请法院执行的款项已经支付给惠城公司,管理人 A 律所对惠城公司经法院执行的债权提起撤销,应否被支持?
4. 志成化工被受理破产后,管理人 A 律所对志成化工清偿蓝天公司的债务提出撤销,是否应被支持?
5. 在志成化工被受理破产后,原野公司向破产管理人 A 律所主张抵销,是否应被支持?
6. 对于皮蛋的救济,如何评价皮蛋和管理人A 律所的说法?
7. 请分析志成化工与丙公司、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效力?甲公司、乙公司应如何救济?
8. 请分析建设银行的行为是否合法?
9. 奔马公司的主张应如何处理?
【答案】
1.(1)该合同应视为解除。根据《破产法》第 18 条第 1 款的规定,本案中,志成化工与元件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在志成化工被受理破产后,管理人A 律所自受理之日起 2 个月内未表态并通知对方当事人,所以应视为合同被解除。
(2)元件公司的主张应该被支持。根据《民法典》第 807 条,承建人对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中,在志成化工拖欠工程款时,针对该厂房, 承建方元件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元件公司的主张应被支持。
2.如果惠城公司于受理前申请法院执行,款项扣划到法院账户尚未支付给惠城公司,定性为“尚未执行完毕”,该执行行为应中止,法院应将款项还给志成化工,作为其债务人财产。
3.不支持。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 15 条的规定,经债务人经执行程序对债权
人进行的个别清偿,除特殊情形外,为有效清偿,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本案中,志成化工经法院执行程序对惠城公司的债权进行个别清偿发生于破产受理前 6 个月内,且案情没有明示双方有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所以管理人对此不得主张撤销权。
4.不支持。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 12 条:“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蓝天公司对志成化工的货款于受理破产之前到期,且对其清偿行 为不属于《破产法》第 32 条所规定的可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所以破产管理人无权撤销。
5.应被支持。首先在破产案件中,对于互负的债权和债务是否到期及是否种类相同,均
不影响抵销权的行使,所以双方互负的 200 万元债权债务,原野公司有权行使抵销权;原野公司于志成化工被受理破产之前,即 2016 年 10 月份,合法受让了鼎盛公司对志成化工的债权 300 万元,该债权转移是合法有效的,且无损害其他债权人的恶意,原野公司成为该 300 万元的债权人。就此,原野公司有权主张对应抵销权其对志成化工的债务。
6.皮蛋的说法不应被支持;管理人要求皮蛋申报破产债权的说法是错误的,但要求其在破产宣告后参加破产分配是正确的。
根据《破产法》第 48 条第 2 款:“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本案中,皮蛋的职工债权无需申报,但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也 不能在破产受理后立即清偿。应该在破产分配中,由债务人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第一顺序清偿。
7.(1)志成化工与丙公司的合同有效,甲公司申报破产债权。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 30 条,志成化工无权处分借来的汽车给不知情的丙公司,根据案情可知,丙公司可善意取得该汽车,因转让汽车的行为发生于破产受理之前,所以甲公司的损失可以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申报后按顺序受偿;
(2)志成化工与丁公司的合同有效,乙公司的损失作为共益债务。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 30 条,志成化工无权处分租来的设备给不知情的丁公司,根据案情可知,丁公司可善意取得该设备,因转让设备的行为发生于破产受理之后,所以乙公司的损失可以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8. 建设银行作为抵押债权人应在志成化工被受理破产后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但无权主张立即行使抵押权。根据《破产法》第 16 条的规定,破产受理后个别清偿行为无效,无论是有担保的债权还是无担保的债权,均应受到已经开始的破产程序的约束,依法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在破产宣告后才可以参加分配而受偿。当然,建设银行作为抵押债权人,有 权在破产分配时,就其抵押物土地使用权主张优先受偿。
9. 根据《破产法》第 56 条第 1 款的规定,奔马公司的债权虽未到期,但也可以补充申报破产债权,因补充申报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但是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只能就未分配的财产参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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