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司法考试试卷真题主观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案例三

时间:2020-11-19 10:30:20  来源:  点击:0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李佳

案例三

 王小五是公司职工。2013  18 日,王小五因交通事故死亡。由于王小五驾驶摩托车倒地翻覆的原因无法查实,甲省乙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同年日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了公交认定〔2013〕第 00035 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2013 3 18 日,王小五驾驶摩托车在乙市道路上行驶,1 20 分许,发生交通事故后,王小五当场死亡。

2013 4 10 日,A 公司就其职工王小五因交通事故死亡,向乙市丙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并同时提交了乙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等证据。劳动局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对本案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为由,于当日作出《工伤认定时限中止通知书》(以下简称《中止通知》)。

2013 6 24 日,王小五的父亲王老五,向劳动局提交了《恢复工伤认定申请书》, 要求被告恢复对王小五的工伤认定。因劳动局未恢复对王小五工伤认定程序,原告遂于同年 7 30 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中止通知》。法院通知 A 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劳动局《中止通知》。一审宣判后,劳动局提起了上诉。

 

【相关材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 年)

50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 20 条第 3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问题】

1. 工伤认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2.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3. 《中止通知》是否属于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过程性行政行为?法院可否受案?

4. 王老五是否就《中止通知》有起诉的原告资格?

5.A 公司能否提出诉讼主张?如果 A 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6. 如果劳动局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提交证据材料,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7. 劳动局上诉后,可否请求法院开庭审理?

8. 《中止通知》法院是否应当予以撤销?

 

 

【答案】(总分 27 分)

1. 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或者法律状态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并且予以证明的行政行为。(分)劳动者因事故伤害、患职业病属于工伤,是对于在行政行为作出前既存的法律事实的一种认定,满足行政确认的构成要件2 分)。

 

2. 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或者法律状态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并且予以证明的行政行为。(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在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属于对行政行为作出前既存的法律事实的一种认定,满足行政确认的构成要件。(分)

 

3.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 50 条的规定,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说明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进而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分)。一般情况下,《中止通知》是工伤认定中的一种过程性行为,不会对权利义务产生终局性的影响,但本案中,将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长期,乃至永久得不到依法救济,直接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并且原告也无法通过对相关实体性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以获得救济(2 分)。本案中,被告作出《中止通知》,因此,属于可诉行政行为,属于受案范围的情况,法院应当依法受理。(1

 

4. 具有(分)。工伤认定的对象为王小五,但因其死亡,根据法律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父亲作为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分)

 

5.1A 公司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2 分)

2A 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2 分)

 

6. 劳动局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拒绝说明理由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分),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分)

 

7. 不能。《行政诉讼法》第 86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分)这说明,二审是否开庭审理由合议庭来作出判断,当事人没有开庭审理的申请权。(分)

 

 

8. 应当。《工伤保险条例》第 20 条第款针对的是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情况,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已经是一种终局处理决定,不属于“尚未作出结论”的情况,因此,被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20 条规定,作出《中止通知》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分),应当予以撤销(分)。另外,在法院撤销被告 作出的《中止通知》判决生效后,被告对涉案职工认定工伤的程序即应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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