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中国(江苏)自贸区仲裁院成立

时间:2021-04-26 13:56:16  来源: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4月23日下午,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江苏)自贸区仲裁院在南京江北新区揭牌。揭牌仪式由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和南京仲裁委员会共同举办。

江苏省司法厅副厅长张亦军和南京仲裁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兼秘书长、南京仲裁办党组书记、主任李华共同为仲裁院揭牌。

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江苏)自贸区仲裁院是在江苏省司法厅指导下设立的江苏省唯一的自贸区仲裁院。中国(江苏)自贸区仲裁院成立后,将为江苏自贸试验区和经国家批准的其他自贸试验区民商事主体提供咨询、受理、交费、开庭、裁决全流程仲裁服务。

中国(江苏)自贸区仲裁院将依托南京仲裁委员会聘任的755名境内外金融、知识产权、涉外贸易、建筑工程等领域的仲裁员,以国际化的视野,践行专业化、便捷化、精细化的服务理念,健全和完善自贸区国际商事争议多元化解机制,为自贸区主体提供“独立公正 专业高效”的争议多元化解选择路径,服务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

揭牌仪式后,南京仲裁委员会向社会发布了《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江苏)自贸区仲裁规则》。

东南大学国际法专家肖冰教授结合国际商事仲裁新发展对这一仲裁规则作了评述。

《中国(江苏)自贸区仲裁规则》主要特点

实现了“一本通”,适用范围更加广泛。自贸区仲裁规则融入了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特殊规定,与《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适用充分衔接和有效统一,减少了当事人阅读两个规则的麻烦。此外在适用范围上,突破了仅适用自贸区南京片区的范围,规定凡是涉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区内的商事纠纷,均适用该规则。

开放的仲裁员名册。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员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在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下,经仲裁委主任确认同意,在本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以外选择具有丰富行业经验的人士作为案件仲裁员。

细化了临时措施。引入了国际通行做法,规定临时措施的决定机构包括仲裁庭和紧急仲裁庭;增加了将行为保全纳入临时措施范围的规定。

完善和解、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制度。调解贯穿受理前、受理至裁决的全流程。使得调解和仲裁两种争议解决方式不断交叉和复合运用,加速纠纷处理的效率并降低成本。

增设“小额争议程序”。规定了小额争议程序的适用,以提高小额案件处理效率,快速定纷止争。

与会领导和嘉宾还共同参加了“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创新”论坛,来自东南大学、江北新区法院自贸区法庭、南京仲裁委员会、金杜律师事务所的学者、专家、实务工作者分别就“江苏自贸区国际商事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创新的理念与实践”作了交流和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