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咸安法院“诉前调解+赋强公证”上线,金融纠纷化解再增新模式

时间:2024-06-20 16:07:47  来源: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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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探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新路径,高效便捷化解金融纠纷,同时最大程度为涉金融纠纷的企业减轻诉累,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与公证部门展开合作,打造“诉前调解+赋强公证”金融纠纷解纷新模式。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咸宁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咸宁市某银行贷款92万元,公司股东杨某、余某为借款担保。还款期限逾期后,因经济困难,未能全部还清贷款,仍欠借款本金58余万元及相应利息,银行起诉到咸安区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咸安区法院立案庭收到起诉材料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具备调解基础,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委派至咸安区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在调解员、公证员共同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咸宁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及股东杨某、余某从2024年7月开始每月还款10万元,直至还清所欠本息。同时在公证员的见证下,双方一致同意就本案还款协议申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若今后欠款人不履行还款协议,银行可不经诉讼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为减轻当事人经济压力,此次公证费用由银行承担。

什么是赋强公证?

    赋强公证,是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简称,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担保人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债权文书通过公证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若债务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不经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赋强公证作为一种有效的纠纷预防机制,不仅增强了对违约方的法律震慑,同时也降低了债权人在维权过程中的风险和成本,显著减少了案件进入诉讼阶段的可能性,有助于一次性解决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探索实践

通过“诉前调解+赋强公证”的方式,给予因经济下行时期一时难以还清银行贷款的企业一条出路,避免企业因进入诉讼程序后导致信用受损,影响经营和发展,同时也降低解纷成本,提高解纷效率,咸安法院将进一步加强实践,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积极化解金融纠纷,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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