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为了更好地服务群众,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引导人民群众首先选择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共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就人民调解工作相关事项公开如下:
人民调解工作纪律
1.人民调解员必须按照自愿、平等原则,依法调解;
2.调解严禁收费,并免费提供咨询和服务;
3.调解中保持公正,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
4.调解中不得侮辱当事人,对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
5.调解中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6.调解中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7.人民调解员是纠纷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或者与本案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小提示:人民调解组织是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群众性组织。提供人民调解是不收费的哟~)
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
来看看我们能为您提供哪些帮助吧>.<
1.家庭关系纠纷:婚姻纠纷、抚养、赡养纠纷、继承纠纷等。
2.邻里关系纠纷:通行、通风、采光、排水、截水等纠纷。
3.山林、土地的使用、经营权纠纷,宅基地纠纷、责任田(山)经营纠纷,林木、果树的经营纠纷等;
4.经济纠纷、承包合同纠纷、借贷纠纷、欠款纠纷等;
5.损害赔偿纠纷:小区内业主财物损害赔偿纠纷、轻微人身伤害赔偿纠纷、精神损害赔偿纠纷等;
6.物业纠纷:小区内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装修、停车和道路、绿地等公共设施维护和损毁赔偿的纠纷;
7.拆迁安置的历史遗留纠纷;
8.小区内因相邻用水、相邻采光、排水关系、环境保护关系等发生的纠纷;
9.其他民间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的纠纷
以下纠纷要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化解哟
1.法律、法规明确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受理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4.已构成犯罪的;
5.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且不属于情节较轻适用委托人民调解的;
6.已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7.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案范围的。
人民调解流程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参考以下流程
依法调解,构建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