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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了和乙结婚,在婚前购入婚房一处,因房屋市价较高,甲的积蓄只够支付首付款,房产登记在甲一个人的名下,甲乙登记结婚后共同还贷。后来,甲乙因感情不和等原因打算离婚,离婚过程中甲主张房子是其婚前购买的,认为房子是其个人财产,与乙无关;乙主张房子是为了结婚购买的,刚买完房二人就登记结婚了,婚后一直是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这种情况应该如何认定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知,夫妻可以通过签订协议处理共同财产。若无相关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一般情况下应该认定该房产归甲所有,尚未清偿的贷款是甲的个人债务。甲乙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和这部分款项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属于甲乙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由甲给乙折价予以补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