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近日,一份《遗嘱执行委托合同》送达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下称“律师事务所”)。
这是江门出具的第一份指定遗嘱执行人的遗嘱公证书,体现了《民法典》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护群众权益的主旨,也充分发挥了公证的价值。
年过六旬的王伯(化名)想要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外孙。
因为担心外孙无法顺利继承,王伯指定了律师事务所作为遗嘱执行人。
由于王伯身体抱恙,江门市五邑公证处公证员带齐摄像、录音、人脸识别等设备,上门为委托人订立公证遗嘱。
在现场,公证员彭贺超对委托人王伯、律师陈岳签署《遗嘱执行委托合同》,以及律师事务所盖章进行了公证。
最终,江门市五邑公证处审查通过了《遗嘱执行委托合同》,同意出具公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这构建了遗产管理人的制度框架,包括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职责、民事责任等,为遗产管理的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公证遗嘱是《民法典》列举的遗嘱形式之一,办理公证遗嘱有三大优点:
一是当事人意愿由公证员使用专业的法律语言加以提炼,确保遗嘱内容合法有效;
二是公证遗嘱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在遗嘱执行阶段能更快捷、更高效地实现立遗嘱人意愿;
三是公证遗嘱收费相对较低,能为当事人节约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