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介入竞技体育领域的难点问题及对策建议

时间:2020-09-28 09:32:00  来源:  点击:0

公证服务介入竞技体育领域有其必然的优势,并且我国各地公证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已经基于自身实践,探索出了一些较为成功的公证服务竞技体育领域的案例。但不可否认的是,竞技体育领域公证法律服务,作为公证行业的非传统主流业务方向,在理论探讨、整体发展战略以及实践风险等方面,仍需要做进一步的探索和细化研究。为此,本文将尝试以公证介入竞技体育领域的难点、风险为切入点,深入分析竞技体育领域公证业务实践的风险来源,并在此基础上初步提出公证介入竞技体育领域的关键思路和对策建议。

一、公证介入竞技体育领域的必然性和优势

我国当前的竞技体育可以说处在繁荣发展的时期,同时,也处在普遍趋向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化发展的过程中。但是,在这一重要时期,我国竞技体育在活动赛事百花齐放、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赛事活动种类繁多、规则复杂、结果表达易发歧义等问题,这些都可能对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和公正性产生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结合我国公证行业的职能定位和法律属性,公证介入我国竞技体育领域还是具备一定程度的优势和必然性。

第一,公证介入能起到固化竞技体育赛事信息的作用。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竞技体育相关活动和赛事越来越趋向大众化、娱乐化发展,因此,竞技体育活动、赛事过程和结果的信息必然需要具备能够反复传播和展示的性质,同时,上述信息在传播过程中还必须始终保持稳定性和准确性。换言之,竞技体育活动、赛事信息必须经由一定的中介来固化,使得相关信息能够反复以统一的外在表现展示给包括媒体、民众在内的不特定第三人。为此,赛事、活动信息所承载的内容和所蕴含的结果信息能够以被社会当前法律和技术普遍认可的方式得以固化十分重要。但是,在当前的社会科技发展迅速、竞技体育繁荣发展的背景下,竞技体育活动、赛事相关信息普遍存在电子化、表现形式专业化、呈现结果复杂化的问题,即,竞技体育相关信息的自身属性决定了其缺乏稳固、恒定的载体以及缺乏客观、易理解的表现形式。因此,通过公证的介入,以保全证据、现场监督等方式将特定竞技体育赛事、活动的过程、结果信息,按照相对统一和符合社会常识的信息表达方式加以固化,必然能够进一步增强我国竞技体育的公信力和社会普及度、接受度。

第二,公证介入竞技体育领域过程中,公证人员的专业知识有助于增强竞技体育活动和赛事开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竞技体育领域在法学和法律服务层面上尚属较为新兴的问题,且竞技体育领域中涉及的赛事种类、赛事规则、科技手段仍处于迅猛发展之中。正是由于竞技体育领域的新兴性和复杂性特征,使得该领域中的活动过程记录、赛事结果提取、信息展示方式、信息表达方式、信息传递的统一性等,能否满足合法性和有效性判断难度极大。简而言之,竞技体育领域相关信息的固化和传播能否满足法律规定、满足社会公众的理解和知情需要,十分重要。而就专业性而言,公证员机构也属于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其从业人员依法只有满足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等条件才具备任职公证员的资格。同时,正是由于我国公证机构长期从事保全证据、现场监督等公证事项的办理工作,公证机构从业人员不仅具备处理活动监督等法律问题的专业知识,还积累了大量关于现场活动监督和保全等方面的实践经验。这些优势都使得公证人员能够以自身的法学素养和职业技能,通过公证申请材料的审查、竞技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督、公证书文字表达的准确性、信息呈现方式的标准化等方式,保障竞技体育领域活动的合法性、提升竞技体育赛事信息呈现的标准化和准确性,最大程度避免证据赛事活动信息表达混乱、歧义等问题的出现,从而实现公证介入对竞技体育领域公正性的促进作用。

第三,公证机构因其业务开展的规范化和严格性,能够促进竞技体育领域活动赛事信息记录和结果呈现的统一性和公正性。竞技体育是个十分宽泛的概念,一般来讲,竞技体育是指在全面发展身体,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发挥人(个人或群体)在体力、心理、智力等方面的潜力的基础上,以攀登运动技术高峰和创造优异运动成绩为主要目标的一种运动活动过程。由此可见,竞技体育领域包含的活动赛事十分广泛,进而也必然导致竞技体育活动赛事的主办目的、承办方专业素质、赛事大众熟悉程度、赛事信息结果表达方式,均存在巨大差异。加之,近年来,包括竞技体育在内的社会领域,普遍存在泛娱乐化、自媒体传播渠道复杂多样、面向公众的信息表达混杂矛盾等问题。上述因素的存在都可能影响我国竞技体育活动赛事在宣传、结果呈现中出现信息表达失误、混乱等问题,进而影响竞技体育的公正性和大众满意度。而公证机构,因其行业定位和实践发展的专业性和统一性,全国不同地区的公证机构,均需遵循较为统一的公证业务指导规范办理公证业务,所出具的公证书在公证事项、公证书行文、公证法律文书呈现格式上,也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规范化,这样的特点有助于促进竞技体育领域信息固定和面向社会表达的准确性和同一性的实现。

第四,公证行业的机构稳定性和公信力,能够确保竞技体育领域公正性的增强得到有力支撑。在实践中,竞技体育领域也在不断引进更为先进和有效的计时以及赛事信息记录方式,也在不断尝试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技能优势增强自身的公信力和可信性。公证机构虽然属于不能进行专业技术鉴定的法律服务提供机构,但是,在竞技体育领域的公正性建立问题上,公证机构凭借其法律和独特职能定位所赋予的公信力,相较于一般的第三方机构,仍具有很强的优势。就稳定性而言,按照我国《公证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实践中的通常做法,公证机构在责任承担等方面仍主要属于机构本位,换言之,公证机构的责任承担机构本位属性有助于其在竞技体育活动赛事监督和信息记录等相关事务中更好地履行中立第三方的职责,特别是对于社会舆论影响较大、涉及利益较为重大的体育赛事活动而言,公证机构的机构本位属性在稳定性方面的优势更为明显。

综上所述,公证机构凭借自身的法律属性和职能定位,在促进竞技体育的公正性、促进我国竞技体育活动赛事良性发展等问题上,具有很强的优势地位,而公证在较为完善的制度支撑下,介入竞技体育领域,也是两个行业共同促进、实现合作共赢的根本基础和必然要求。

二、公证介入竞技体育领域的难点和风险

虽然公证在介入竞技体育领域具有天然的优势和很强的必然性,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因竞技体育活动赛事本身存在的复杂性、争议性、技术性等特点,公证在实践中全面推进竞技体育相关公证业务的开展也必然存在很多困难和风险可能。而对公证介入竞技体育领域的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梳理和阐明,不仅是公证执业风险防范的必然要求,更是保障公证竞技体育相关业务开展、完善的根本基础。总的来讲,公证介入竞技体育可能遇到的风险和困难集中在合法性判断、信息固化和表达的准确性保证、竞技体育专业性问题的理解和把握、竞技体育领域传统与公证执业规则的冲突协调等方面。

第一,竞技体育活动赛事的过程监督和结果信息固化的合法性判断难度。虽然如上文所言,公证人员是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员,但是,竞技体育领域法学和法律实践属于新兴领域,在很多问题上,比如在运动员集中管理、运动员代言利益分配、运动员选拔制度、赛事规则制定、赛事结果的级别划分等涉及重大利益的方面,均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相关法律法规缺位以及法学界、实践界、社会观念均尚难以达成共识的问题,这都为公证人员在办理竞技体育活动赛事相关业务的过程中,准确判断竞技体育活动赛事监督标准、竞技体育相关公证的办理程序规则、相关信息固化和提取规则的合法性增加了难度。举个简单的例子,在很多重要竞技体育赛事的进行过程中,参赛队伍都会根据自身的情况以及团队管理的传统习惯在赛前选拔参赛者,甚或是在赛中临时调配主力队员和替补队员,而是否可以作为正选参赛,在当前的社会经济背景下,特别是在一些社会民众接受度颇高的赛事领域,对于运动员个体往往意味着关涉较为重大的个人未来权益以及经济利益,但是,队员的调配往往很大程度会根据经验和相关团队管理传统由特定人员以非民主决策方式做出,在这样的情况下,公证一旦介入过程监督,如何保证各个环节符合公证业务规则意义上的合法性值得深思。

第二,竞技体育活动赛事过程监督和信息提取、固化的准确性的判断难度。竞技体育活动赛事过程监督和信息提取、固化的重要特征即是其赛事规则表现形式的复杂性、赛事过程的专业性、赛事规则的多样性以及赛事结果的易受质疑性。因此,公证人员需要在监督竞技体育赛事活动以及向大众表达固化的赛事信息的过程中,准确地判断应作为外在表达结果的信息数据,并在所出具的、可供不特定第三方查阅的公证法律文书中以精准、简练、全面、合规的形式加以呈现,否则难以体现竞技体育公证业务应具有的应对竞技体育活动赛事复杂性和争议性特征的作用。但是,竞技体育领域所关涉的活动和赛事发展日新月异,竞技体育活动和赛事的规则表现形式与赛事产生背景错综复杂,公证人员虽然是法律专业人士,却往往并非竞技体育领域的技术专家,我国的国情又很难允许公证人员在办理竞技体育领域相关公证具体业务的过程中聘请、咨询相关特定赛事方面的体育活动和技术专家,这都为公证人员准确监督竞技体育赛事和请准表达赛事信息提升了难度。比如,在特定竞技体育项目领域,可能存在多个相互交错的层级和体系的比赛活动,这些比赛活动可能是因为主管部门不同、主办和承办主体所归属的层级不同、赛事活动审批方不同、赛事成绩和结果所关涉的利益和效用不同、参赛队员身份的限制条件不同等原因形成差异,上述差异因素的存在都可能导致特定的具体竞技体育活动和赛事需要适用不同的赛事裁判规则、裁判人员选拔规则以及参赛队员身份合规审查规则,这也使得对不同语境下竞技体育赛事活动体系的深入掌握以及对相应规则的透彻理解,成为公证人员在开展具体业务过程中确保程序和结果合法性的基础和前提。

第三,新兴技术的不断发展对竞技体育领域公证业务开展带来的挑战。当前的竞技体育领域公证业务的开展主要以特定赛事活动的现场监督、赛事活动相关文件的保全和送达等较为常规的公证业务为主。即,虽然竞技体育领域公证业务的对象虽然是具有特殊属性的竞技体育赛事活动,但是公证业务开展的规则仍与对应的传统、常规公证业务领域相差不大,主要以公证人员按照既有程序规则和业务办理流程对特定竞技体育赛事活动或是文件的传递过程进行见证为主。但是,随着我国竞技体育的繁荣发展,特别是竞技体育赛事活动的小众项目和赛事活动中应用的技术手段不断发展进步,对公证介入所需求专业知识和业务接入深度必然将不断提高。比如,电子竞技赛事对计算机硬件和网络清洁度防控均有较高要求,短道速滑、游泳等项目近年来对比赛应用赛事用品的要求变化,重要竞技比赛中计时采用的技术手段科技含量不断提升等。虽然我国公证行业在理论研究与实践中对此也在不断探索,比如近年来备受瞩目的三亚凤凰公证处曾以公证介入竞技体育领域为主题举办各类研讨会和大型专题活动,但是,对于竞技体育领域内的专家都难以全面掌握的各类竞技体育赛事活动程序规则和赛事体系,竞技体育公证业务办理过程中对各项技术问题的了解,并在把握赛事应用技术手段所可能带来法律影响的基础上确保公证业务的客观性和真实性的难度可想而知。

第四,竞技体育领域中存在的特殊传统和问题对公证执业能力提出的挑战。竞技体育活动赛事,在发展历史中一贯以公正性为重要发展原则,也正是由于竞技体育赛事的公正性和参与的平等竞争性,才能不断吸引社会大众的关注,而大众的普遍关注也正是多数竞技体育赛事获取更好的商业利益和社会普及度的根本前提。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竞技体育赛事活动的开展过程中,因特定赛事活动项目的传统习惯、项目发展长期规划实施等原因,在一些具体赛事活动的举办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赛事规则、活动流程、赛事结果判定因种种原因受到社会一般民众质疑的情况。具体可能包括以下因素:不同类型竞技体育赛事在比赛结果确认中根据传统对科技手段和裁判认定的平衡取舍不同,比如有的赛事根据传统和规则更依赖裁判个体的判断结果,而有的赛事则更为依赖于“鹰眼”和回放等科技手段的判定结果;在个别竞技体育项目领域,为了维系项目发展长期战略的实现,在个别具体赛事活动中,可能存在为了鼓励项目普及化而利用赛事规则和比赛结果认定平衡不同水平参赛队伍名额和参与度的问题;在具体赛事活动中,特别是在涉及重大利益的高竞争性体育赛事中,参赛队伍可能根据整体战略考虑或者基于本队选手的实际状态、对手的技术特点等选择本队上场的选手人员,而这样的选择可能因专业性和保密性等因素的存在无法获得赛事观众的理解和认同,进而导致民众对该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产生高度质疑;在高水平的竞技体育赛事活动中,选手间差距往往十分细微,特别是在一些评分性项目中,如体操、花样游泳、小轮车等新兴极限运动赛事等,赛事结果往往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争议性,对于非专业的观众,更是可能因竞技体育赛事中存在的外在观感和专业评判间存在的差异,无法接受赛事的裁判结果,进而质疑赛事的公正性甚至合法性。如上文所反复强调的,公证人员虽然是专业的法律人员,但是如何处理竞技体育赛事活动中的传统特殊问题,以及如何处理竞技体育赛事中必然存在的特殊问题与公证事项办理的程序规则间可能存在的冲突,均是公证促进竞技体育领域公正性提升,以及防范竞技体育相关公证业务自身执业风险的关键之处。

第五,竞技体育活动赛事的多样性和广泛性对公证行业统一性可能形成的影响。如上文中所提及的,我国的竞技体育正处在蓬勃发展的时期,加之商业因素的助推,各类竞技体育活动和赛事层出不穷。而不同层级、不同举办目的、不同主管部门审批、不同细分项目、不同参赛选手范围的竞技体育活动赛事,在规则适用、选手选拔、赛事结果价值、裁判人员选定条件、比赛结果呈现方式等方面必然相应存在很大的差异。而公证行业,正是通过其公证事项办理所遵循规则的规范性、公证文书的格式和文本的统一性、公证业务审查标准的统一性和严格性,来保障竞技体育赛事的公正性和社会认可度的提升,进而在竞技体育领域实现公证业务开展的价值和职能定位。因此,公证行业的不同公证机构,在竞技体育相关业务开展的过程中,如何平衡赛事多样性对公证统一性的冲击,必将成为竞技体育公证业务价值实现和获取社会满意度的难点,相对的,如果无法妥善处理不同赛事体系交错引发的赛事过程差异和比赛结果认定标准差异等问题,公证不仅无法提升竞技体育赛事活动的公正性,甚至可能引发公证业务自身的执业风险和信任危机。

三、建构竞技体育领域公证业务的关键

上文中对竞技体育领域公证业务的优势和困境所做的分析可以初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竞技体育领域中,公证在监督赛事活动和固化赛事信息的过程中应有作用的发挥,取决于是否能够在合法的基础上实现按照统一、规范的标准和程序监督、固化竞技体育赛事活动的过程和赛事结果信息,并由此提升竞技体育赛事活动的可信度以及使得竞技体育赛事活动借由公证的介入获得更好的社会认可度和公信力。我国当前正处于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民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时期。同时,我国竞技体育领域也正处在举国体制、行政管理为主向借助市场配置发展的转型过程中,因而竞技体育赛事的管理体系化、适度商业性、透明规范化也处在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时代的发展不仅带来了科技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发展必将逐渐改变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经济交往行为与社会日常行为方式,进而对包括竞技体育领域在内的不同领域的行为规范方式和体系建构模式形成影响,特别是对竞技体育等领域的法治化和规范化建设涉及的因素和重要性构成重要影响。

在社会日常生活中逐步凸显的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因此增强的对竞技体育赛事活动规范化、公正性的需求,都使得公证凭借其客观中立的职能定位和专业知识介入竞技体育领域,并借此促进竞技体育公正性的提升的重要性不断凸显。总的来讲,竞技体育领域公证的介入和效用发挥的关键在于:通过公证业务的办理,竞技体育赛事活动能够由独立第三方机构在更为规范、合法、统一的标准下监督,据此提取、固化竞技体育赛事活动的相关信息,并将信息以公证文书的规范化本文进行精准表达,以实现提升竞技体育公正性和社会信任度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竞技体育领域公证的开展过程中,对竞技体育公证业务体系架构建立和具体业务办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专业性、效用性、统一性问题的关键性应予重视。

第一,合法性是根本前提。如果竞技体育相关公证业务的办理过程或公证结果的呈现缺乏合法性要件,竞技体育的公正性必然会受到质疑,公证介入竞技体育领域的有效性也必然相应地缺乏建立的基本。同时,合法性的缺失也必将对公证行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造成难以挽回的消极影响。此处的合法性至少包含两层含义,即,竞技体育赛事活动的合法性和公证过程的合法性;而此处的合法性应做较为广义的理解,即包括对各项国家法律法规的严格遵守,也应当在必要程度上包括对各项赛事形成标准化的竞技理念、裁判规则、国家技术标准规则以及相关国际组织赛事规范的遵守。公证的合法性主要需要公证人员在具体竞技体育赛事活动相关公证受理前对申请人资格、监督对象、监督方式、信息提取方式、信息固定方式进行严格的合法性实质审查来保障。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也需要严格遵守公证程序规则以及我国民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规范;此外,结合具体竞技体育赛事的要求,承办公证机构和人员还需要对赛事项目相关的技术标准、国际赛事通行规则、国家针对具体项目制定的标准和规范加以了解和必要的应用。

第二,真实性是基础条件。所谓真实性不仅指作为公证对象的竞技体育赛事活动过程和结果应真实、客观存在,还应包含经公证固化并呈现的赛事活动相关信息能真实反映所公证的对象。为此,公证人员根据申请人的陈述以及特定竞技体育赛事活动的特性,需要准确地判断特定竞技体育赛事活动中的公证目标对象特征和监督重点,并将监督过程和赛事活动结果信息以妥当的方式呈现,以备将来包括赛事观众在内的不特定第三人能够通过公证书准确、真实地了解特定竞技体育赛事活动公证所指向的信息,并能准确地理解、掌握该赛事活动结果信息所包含的赛事活动所欲表达含义和法律意义。

第三,客观性是重要保障。客观性不仅是对公证人员职业行为的基本要求,也是公证建立公信力的重要保障,是公证行业具有社会存在价值、实现自身功能的核心基础。在竞技体育赛事活动相关公证中,由于竞技体育赛事本身的社会关注度很高,以及因此引发的赛事结果争议性必然存在的特性,公证的客观性更显重要。因此,公证人员在受理、办理竞技体育赛事活动相关公证过程中,必须注意谨守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则,严格保持客观、中立地位,将客观性作为绝不逾越的底线。

第四,专业性是立身之本。竞技体育领域公证相关法律问题本身即是基于国家法治建设的完善,特别是基于我国竞技体育市场的蓬勃发展所产生的前沿、新兴问题,每一次竞技体育领域新的技术进步、每一项新兴竞技体育赛事项目的引进和曝光度提升、每一次竞技体育赛事规则的大规模修改,都可能对公证的审查要求和行为规则形成重要的,甚至是颠覆式的影响。因此,公证人员应随时关注国际社会以及我国竞技体育赛事活动的发展动向,关注随之而来的竞技体育赛事活动公证需求变化,并使自身的职业技能随之提升,以适应该领域发展进步对竞技体育领域公证业务办理提出的新要求。

第五,效用性是价值体现。竞技体育领域公证业务并非公证的传统业务领域,客观而言,公证也并非竞技体育赛事活动开展的必然组成部分,公证的介入与否更不会对竞技体育赛事活动的举办成功可能构成实质性影响。因此,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公证介入竞技体育领域在于其能够有助于提升竞技体育赛事活动的公正性和社会信任度,这也是公证在竞技体育领域的价值所在,是竞技体育相关公证业务得以出现和展开的意义所在。换言之,公证在竞技体育领域所能发挥和实现的实际效用,即,公证业务的办理对于具体竞技体育赛事活动能够实现的正面影响和商业价值提升,是公证能够长期、全面介入竞技体育赛事活动的关键因素之一。

第六,统一性是发展基础。公证需要通过自身业务的办理,促进竞技体育赛事活动的公正性和可信度。因此,不论从公证自身公信力的增强角度而言,还是从竞技体育领域公证价值实现的角度看,公证业务开展过程中的统一性均十分关键。公证自身只有展现出更高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才能促进竞技体育赛事活动公正性的增强,而公证业务程序规范的严格化以及公证活动的外在表现形式的统一化,则是公信力和客观性体现的关键因素,是增强民众对公证以及公证所指向的竞技体育赛事活动满意度和认可度的关键因素,是竞技体育公证追求实质公正和外在观感体验良好的关键因素。因此,竞技体育赛事活动公证业务办理程序和公证文书表达的统一性,在促进竞技体育公证相关业务长期、全年开展的过程中不容小觑。

四、对策建议

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往往能够反映一个社会法治的发展程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推进国家法治的建设。而随着社会观念的进步与法学研究的不断发展,对于社会中各个领域以及各项制度的建立提供较完备的法律规制和法律保护,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与法学研究中已经越来越受到重视与强调。这也是我国公证行业介入竞技体育领域的基础之一,但是,即使存在很强的社会需求,公证能否真正实现与竞技体育领域的全面合作共赢,还是需要依靠公证行业的专业职业技能和队伍建设,还是需要公证行业结合竞技体育领域的特殊需要有针对性地建构相关业务体系。

第一,以法治建设和社会需要为目标建构竞技体育公证业务体系。公证行业是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深入推进社会治理改革的重要力量,加之公证行业本身具有的客观、中立的定位以及承担的预防、化解社会纠纷的职能,公证在各项业务的开展过程中,理应将促进法治建设发展以及满足社会需要作为根本目标。竞技体育领域的公证业务开展也是如此。为此,公证行业发展竞技体育领域业务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不论在业务体系建构还是在具体公证事项的办理过程中,均必须坚持公证的客观、中立地位,将合法性和公正性作为业务开展的最高准则;注重坚守公证的第三方机构的独立地位,在竞技体育公证业务开展过程中,严格审查资质材料、对赛事活动形成有效的实质监督;时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公证各项业务程序规范,将社会利益的保障作为竞技体育公证业务开展基本原则。

第二,以竞技体育领域的独特需要为导向发展公证相关业务。在实践中,公证业务的开展,只有做到有针对性地设计竞技体育领域公证业务体系,真正实现公证在促进竞技体育领域公正性问题上的效用价值,才有可能实现公证与竞技体育领域的全面、深入、长期业务合作,才有可能实现公证业务开展与竞技体育赛事活动的合作共赢。具体而言,公证在开展竞技体育相关业务时应注意:深入分析竞技体育赛事活动中可能引发争议性的实质原因;结合各项赛事活动的特点,探查公证专业价值能够得以发挥的领域以及公证所能实质解决的问题所在;结合各项赛事活动的具体特性,制定个性化的公证法律服务方案;结合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趋势,制定相应的公证法律服务配套可行方案。

第三,以实践普适性为标准推进竞技体育相关公证业务。虽然我国公证行业具有较为完善的业务指导规范和较为一致的业务类型范围,但是,由于我国各行业均存在的地区差异性,以及我国公证行业自身存在的管理模式差异性,使得我国公证行业在日常业务工作模式、人员规模和技术支撑等方面必然存在较大的不同。而为了更好地实现长期、全面介入竞技体育领域的业务发展目标,必须将竞技体育相关公证业务的开展在全国公证行业内的实践普适性作为业务体系设计的标准之一,以利于全国各家公证机构能够在较为一致的标准下为本地的各级各类竞技体育赛事提供优质、规范化的法律服务,真正实现公证行业与竞技体育领域的全面合作共赢。

第四,以建立统一性为前提制定公证业务规则和程序。统一性是公证促进竞技体育赛事活动公正性的关键基础之一,也是公证在竞技体育领域专业价值的体现形式之一,为此,有必要结合竞技体育赛事活动的实际需要,基于我国公证竞技体育业务开展的长期规划,制定较为详细的相关业务指导规范。特别应针对以下问题做出规范:竞技体育赛事活动公证业务的主要类型和介入途径;竞技体育赛事活动公证的审查重点和活动监督要点,并应针对不同层级的赛事活动类型做出相应的提示性和指导性规范;竞技体育赛事活动公证的文书呈现方式和赛事信息固化呈现方式,特别是应针对较为重大的竞技体育赛事和影响重大的监督事项,做出针对性的风险提示;竞技体育赛事活动公证的风险提示,特别是应结合我国竞技体育赛事活动的特点制定相应禁止性规范和程序指引,防范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突发意外以及舆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