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和优势

时间:2021-06-22 13:39:06  来源: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一、突发事件的含义和特点

根据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根据定义来看,突发事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突发性,指事件是在前期无征兆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第二,破坏性,突发事件可能会对公众生命安全、生态环境、公共财产、社会秩序等各个方面造成严重的破坏,甚至可能引发经济危机、政治危机、社会危机,造成全国乃至全世界的损害;第三,社会性,公众是突发事件影响的主体,整个社会都会因为突发事件进行系统调整和重塑价值;第四,类别性,为了方便分类管理,突发事件被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

二、公证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优势

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阀,预防违法行为的过滤器,社会和谐稳定的保护伞。近年来,公证事项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公证机构具有国家赋予的证明力和自身高度的使命感、社会责任感,其职能优势是一道有力防线,防微杜渐,为国家和社会提供立体全面的公证法律服务。

一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职能。预防纠纷、定纷止争是公证制度的基本职能之一,公证人在经济交往中的地位是公正独立的,以第三方视角对交易双方的法律行为进行证明。在突发事件中,大量交易行为会出现破裂、延迟等现象,公证一方面保证了法律关系能正常的产生、变更、消灭,另一方面防止一方对意思自治的恶意滥用,预防了欺诈、胁迫等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侵害,并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另外,当损失已经产生时,若交易双方能在公证员的指导下对损害定性、对损害价值进行评估、对损害赔偿金额进行协商,最终达成协议,有利于损害赔偿事件的非讼解决,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稳定交易秩序。

二是法律监督职能。公证制度不仅仅是一种证明活动,公证制度的监督功能也不应当被忽视。欺诈、虚假行为、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在突发事件时期更容易出现,公证机构的法律监督职能监督并促使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政策、道德的要求实施法律行为,保障各项活动依法开展,各方主体诚实守信。或是提供公证法律咨询和建议,加速解决突发事件后遗症。

三是保全证据职能。2015年8月12日,天津地区发生了意想不到的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了无法估计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天津地区的公证员充分发挥证据保全的职能优势,深入爆炸地区,对受损企业的损失现状进行了证据保全。国家赋予公证机构证明权,不但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进行证明,还可以对法律行为进行公证。突发事件带来的各种损失若不能及时确认和处理,突发事件的处置进程会受到阻碍,证据一旦灭失将难以恢复,及时对损害现场的状况予以保全,有利于为日后定责定损提供依据,帮助尽快明确责任主体、确定损失数额,也有利于稳定受损方情绪,维护其合法权益,推进突发事件的处理进程。

四是提存职能。目前,公证机构是有法律依据的能够进行提存的唯一机构,《公证法》和《民法典》中规定,当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法给付时,提存可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例如,债权人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重灾区无法出行受领债务人的金钱或产品给付,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此时办理提存公证,可帮助债务人清偿、保全积压货物、固定滞留产品价格、及时转移债务标的物的风险责任,减少不必要的债权债务纷争,减小疫情对国际国内相关行业的各类冲击,这些都是公证机构责无旁贷的责任和无法替代的优势。

三、进一步发挥公证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

《黄帝内经》中早有疾病预防和早期干预的理念:“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此之谓也。”社会动乱已然发生才寻找治理办法,就如同已经生病再用药方去调理,为时已晚。公证制度可以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承担“治未病”和“治未乱”的功能。但由于公证也是近几年才引入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当中,还有许多不明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改进:

一是从管理式公证模式向参与式公证模式转变。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往往站在了管理者的角度向当事人提出要求,要求当事人提供材料信息,要求当事人遵循某些程序,反而错失了获取信息的最佳时机,对不是事实的、由当事人有意制造的证据难以分辨真假,陷入被动局面。从管理式公证模式向参与式公证模式转变,是指与当事人站在平等的地位,通过协商、互动的方式取得更好结果。公证机构可以尽早进入案件,在案件咨询阶段就辨明目的、排查证据、掌握信息,合理分配调取核实证据的责任,这不但有利于对案件进行整体综合真实把握,也提高了公证制度在当事人心目中的地位和评价。

二是推进个性化公证法律服务。突发事件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不同当事人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况是不同的,心理压力和伤害更是无法估计。在这种情况下,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应当尊重个案差异,更加关注在咨询和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当事人的个体需求、个体信息和情感表达,适当简化相关不必要的程序,为其提供符合个案的、体系化的配套公证法律服务。

三是建立常态化应急联络与协调机制。突发事件往往紧急多变,要处理的事件复杂繁琐,这需要各部门各单位之间充分沟通协调。公证机构内部首先应该建立应急联络与协调机制,有利于内部负责人制定统一方案和统一标准,分派工作传达指令,调动各部门的人力和资源,信息联动,优化配置;公证机构还应建立与其他单位的协调沟通机制,在特殊时期办理公证时,往往更需要协调各方工作,例如继承公证中的核实当事人亲属关系程序,尽量减少当事人往返于各个单位之间提供证明,多为当事人开辟道路而不是设置阻碍,提高协同应对能力;最后,公证机构应当主动建立与上级部门的联动机制,及时上报新情况新问题,实时更新政策传达,提高应对和上传下达的效率。

四、公证法律服务的趋势

在社会不断发展、法律服务不断深化、个性化服务需求不断增多的背景下,我国公证法律服务也逐渐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除了法定的传统业务之外,公证行业也在不断适应社会的变化,紧跟社会发展的步伐,积极应对多种复杂的实际情况。例如,在新冠肺炎疫情在法律上被定性为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新冠肺炎疫情下产生的各类合同纠纷就可以通过公证进行救济。首先当事人对公证会有各类需求,包括但不限于:1.提供自己遭受了疫情的证明;2.疫情给自己带来的客观损失证明;3.救济自己权益中,证明自己履行了相关救济义务;4.证明自己尽到了通知对方的义务。接着当事人向公证机构进行申请并举证,提交与不可抗力实践有关联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依法办理。

为了适应新形势,保障新冠疫情期间“公证公共服务的延续性”,法国政府更是于2020年4月3日通过了《第2020-395号关于在卫生紧急状态期间允许远程签署公证文书的政令》,该政令规定,在疫情期间,临时允许公证人在不用面见当事人的情况下,通过专业安全的远程视频会议工具,在确保当事人身份验证和采集其安全电子签名的前提下为各方当事人办理公证。这是一个全新的突破和尝试,对我国远程视频公证和公证信息化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学习意义。

在突发事件中,公证行业更能介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服务社会,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合理证明方式进行社会治理,但也应当认识到由于公证机构的性质和公证程序的严格限制,公证制度在社会治理工具化和信息化创新方面无法实现太大突破,这也是双刃剑的锋向所指——门槛愈高使得公证书的证据效力愈高,能为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预防纠纷、解决纠纷提供可靠、坚实有力的证据支持,减少事后纠纷,及时固定重要证据,确保事后追责平顺。这是公证行业为我国社会和谐稳定做贡献的职责所在,也是公证行业的神圣使命。通过做好应急服务工作提升公证行业的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为拓展公证行业的发展空间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