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几日前到公证处咨询,并自述其父亲已过世,兄弟姐妹愿意承担继母居住及赡养问题。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其继母随已逝父亲生活多年,兄弟姐妹商议按月支付继母赡养费,并愿意在一人名下房屋设定居住权,供继母余生居住。工作人员认真向当事人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法律规定,一次性告知了需提供的资料。当事人准备好资料后前来申办。考虑到情况特殊,公证处还依申请为当事人居住权协议公证减免了公证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设定满足了部分群体的现实生活需要,公证处将积极扩大宣传居住权公证业务,为有居住权公证需求的群体提供好优质公证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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