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助核查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无法通过在线核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完成事中事后核查时,可以通过请求掌握或者知悉办理行政事项依法依规需要的证明信息的行政机关或者相关单位(协助核查单位)予以协助的方式进行核查,是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核查的重要手段。《核查办法》的出台,旨在解决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进行行政协助核查时无制度依据的问题,填补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配套制度的空白。
根据《核查办法》规定,行政机关需要协助核查单位协助核查的,应当向协助核查单位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函》。协助核查单位收到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请求后,应当即时予以受理,并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函》回执上签字或者盖章,将回执交给请求协助核查的行政机关。协助核查单位可以即时完成核查的,应当立即完成核查并出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复函》;对不能即时完成核查或者确需实地核查后方可出具核查结果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复函》。请求协助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填写回执并交给协助核查单位。对本单位不掌握相关信息无法核查的,要及时回复请求协助核查的行政机关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