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参与执行 解居住权之忧

时间:2021-08-26 13:59:38  来源: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公证参与执行 解居住权之忧

“感谢公证处和法院,这事这么快就解决了。”办理完过户手续,胡某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并第一时间和玉环市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分享了这个消息。

胡某、陆某2013年协议离婚,约定房子归胡某和两个女儿陆某娟和陆某慧共同所有,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今年3月,胡某将陆某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协议确认房产所有权,并要求协助过户。经调解,上述房产归胡某和两个女儿共同所有,同时陆某享有居住权。

“调解协议都签了,他就是不配合办过户。”无奈之下,胡某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陆某也向法院表达了自己的苦衷,不是自己不配合,而是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了居住权登记手续,他的居住权无法得到保障。

玉环市公证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参与玉环市人民法院的公证司法辅助工作。接到该案材料后,玉环市公证处立即联系不动产登记中心,了解到是因为系统原因,导致尚未有居住权办理程序,需要省级以上部门进行调整。经协商,不动产登记中心表示可以将居住权手动进行备注。

但在办理时,双方又出现了分歧。陆某认为自己不动产的份额是给两个孩子的,不是给前妻的,所以他不同意将房产份额平分给三人。同时,由于调解协议中并没有规定居住权的期限,陆某担心:“万一过户之后,她们把我赶出来怎么办?”

为彻底解决陆某的后顾之忧,公证处多次协调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补充协议,明确了胡某、陆某娟和陆某慧对房屋共同共有的具体份额,并明确“陆某享有房屋居住权至过世”。

最终,双方顺利办理了手续,陆某的居住权也设立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