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策,对政府指导价管理项目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由公证机构在不超过政府规定最高上限价格的范围内确定具体价格水平。按标的金额比例计价的,合理设立阶梯递减费率,并同时限定最高费用总额。对涉及居民房产继承、遗赠的公证事项,同时提供按房产面积和标的金额比例两种方式计价并从低选择。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可分两个阶段收费,第一阶段为办理债权文书公证时收取,第二阶段为出具执行证书时收取。
按照所完善的价格减免政策,根据公证用途,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20%。对80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中的业务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
健全经营者行为规范,公证机构应自我约束、公平竞争,不得通过循环证明、捆绑服务等增设不必要的证明事项并加价。公证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完善公证费用收取方式,对事实上由金融机构等申请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事项,按照“谁申请,谁付费”要求,不得增加借款人负担。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乱涨价、巧立名目乱加价等价格违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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