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存在多份遗嘱 打印遗嘱和公证遗嘱谁优先

时间:2021-10-18 09:23:48  来源:中工网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与每个家庭都息息相关,目前越来越多的老人开始重视遗嘱,并且在生前立好遗嘱,避免子女之间因为财产继承产生纠纷。但是很多遗嘱却因为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导致最终遗产不能按照老人的真实意思进行继承。结合具体案例说一说打印遗嘱和公证遗嘱的优先性问题以及存在多份遗嘱时如何确定有效遗嘱。

夫妻公证遗嘱后生变故

李某夫妻俩养育了四个孩子。在2006年3月李某夫妻共同立下遗嘱,遗嘱内容为:李某名下某小区的一处房产归老二;老三和老四各分到五万元现金;李某夫妻一直生活居住的房屋归老大;遗嘱在夫妻二人去世后开始继承。随后夫妻来到公证处将遗嘱进行了公证。

2015年5月李某去世,2019年9月李某妻子去世。在孩子们要对遗产进行继承时,老大拿出一份遗嘱——原来在2015年5月李某去世后,李某妻子又立了一份遗嘱,内容为夫妻二人的所有财产由老大继承。

老二、老三和老四以遗嘱内容为打印为由不承认其效力,仍要求按照2006年3月的公证遗嘱进行遗产分割。四人因此产生纠纷,于是,老二、老三、老四将老大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按照2006年3月的公证遗嘱继承财产。

结合《民法典》,比照原继承法,北京市炜衡(石家庄)律9币事务所律师殷璇对上述案例进行了详细解析。

殷璇律师介绍,原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即:自书遗嘱、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实施后,原继承法同时废止。在《民法典》中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两种形式,对不同遗嘱的形式要件规定也发生了变化。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上述案例,李某妻子在李某去世后立的遗嘱,属于打印遗嘱。该遗嘱注明了年、月、日,符合法定形式,遗嘱的见证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从内容上看,李某妻子仅对属于她自己的财产部分享有处分权,故她后来立的这份打印遗嘱的效力是部分有效。属于其丈夫李某的财产,在李某去世后作为遗产应当依据2006年双方的共同遗嘱内容进行分配。”殷璇律师表示。

多份遗嘱的优先性问题

殷璇律师介绍,《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性规定。原继承法第20条第三款“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而《民法典》有了新的规定,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因原继承法施行年代较早,打印和录像手段在当时尚未普及,如今使用电脑、打印机及拍摄录像已成为大多数人的 记录方式,《民法典》明确规定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的效力,充分体现其与时俱进。”殷璇律师说。

殷璇律师表示,本案中,李某夫妻在2006年3月立下的遗嘱为公证遗嘱,形式上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而李某妻子在李某去世后所立的打印遗嘱,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但从内容上看,对于属于李某妻子自己的财产部分的处分是有效的,所以,遗嘱中属于李某的财产部分依照公证遗嘱进行继承,属于李某妻子的财产部分按照李某妻子重新所立的打印遗嘱内容进行继承。

遗嘱这样订立才有效

《民法典》列举了几种遗嘱形式,那么如何订立有效的遗嘱呢?殷璇律师给了如下建议——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若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身体原因无法拿笔写字,此时可以找其他人帮忙书写遗嘱,即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需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或者请求公证人员到其所在地办理遗嘱公证,需由两名以上的公证员按照公证处标准流程办理,公证人员在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证,出具《遗嘱公证书》一式二份,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分别保存。

另外,无论是在立自书、代书遗嘱或者口头遗嘱时,最好能够将自己立遗嘱的过程全程拍摄下来,这样就能很清楚地知悉立遗嘱人当时神智是否清楚,都有谁在场,是否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避免他人对遗嘱真实性产生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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