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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公证
— 可解决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后顾之忧 —
基本情况
近日,王女士忧心忡忡来到我公证处,称其与丈夫打算全额出资为女儿吴某购置房屋一套,但又担心女儿日后与女婿发生婚变时,女婿可请求对房屋产权进行分割,为此,王女士向公证员请教,怎样办理公证可以规避这一问题,使得购置的房产只属于女儿吴某一人的财产,不作为吴某与其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
01公证设计
赠与合同公证
公证员在倾听完王女士的陈述后,对其公证需求了然于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女士的女儿吴某已登记结婚,对于父母出资为吴某购置房屋出资的认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推定为王女士夫妻对吴某夫妻双方的赠与,即作为吴某与其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另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取得的财产,若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确定只归受赠人一方的财产,则应当认定为受赠人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公证员根据当事人的需求,针对性地提出公证方案,建议王女士夫妻可与吴某签订《赠与合同》并办理公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王女士夫妻共同赠与吴某人民币XX元用于购置位于XX的房产,赠与的购房款以及所购得的房产全部归吴某一人所有,属于吴某的个人财产,不作为吴某与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夫妻共有财产。王女士接受了公证员的建议,并和丈夫、女儿一起到公证处申办了赠与合同公证。同时,公证员还提醒王女士夫妻应保留好相关的转账凭证,以便日后若女儿与女婿对房产分割出现争议时,可作为证据使用。
延伸拓展
鉴于吴某的实际情况,公证员还建议吴某可与其配偶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因为约定不单是对已有财产的权属进一步明确,更是对未来可能取得的财产权属作一个全面的规划。吴某表示公证员的建议很符合她的需求,会慎重考虑并和其配偶协商后再来申办相关公证。
当今社会,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财产关系的复杂化,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也日渐被大多数群众所接纳。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进步,夫妻之间谈钱不再是一个敏感的话题,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有助于化解夫妻双方的矛盾,促进夫妻关系的稳定。这样的协议不仅仅是关于财产的分配,更是一种对彼此负责、对婚姻负责的表现。经过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可以有效避免因不专业导致的法律风险、因内容违法或存在重大瑕疵而导致协议无效,从而确保了协议的履行和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当婚姻关系走到尽头时,为了避免因财产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和不必要的冲突,夫妻双方可以依据经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来明晰财产归属,按照公证内容执行,可以有效避免互相扯皮等尴尬情况出现。这不仅为双方保留了应有的体面,还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利益,确保离婚过程的顺利进行。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也逐渐由“温饱型”过渡到“小康型”,人民群众拥有的财产多,财产类型也多样化,而单一的公证并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多种公证事项组合办理,例如“离婚协议+提存”、“夫妻财产约定协议+遗嘱”、“继承+遗产分割协议”等公证形式应运而生。公证机构、公证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能够以公平、公正的态度固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效避免日后纠纷。现代社会,好的婚姻,守护爱也要守护财产。通过公证进行财产规划,是一种预防纠纷和避免财产损失的有效方式;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可以确保财产规划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从而保护家庭财富的传承。
相关法律法规
1、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