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惠民:财产继承遇难题 公证为民解难忧

时间:2022-01-25 09:09:45  来源:惠民县司法局  点击:0

司法培训咨询网:近日,陈女士来到惠民县公证处寻求帮助,经公证员询问得知,她的大伯陈甲(化名)于去年十二月份去世,遗留下一笔存款,约4000余元。陈甲一生没有结过婚,也没有子女,父母也在很多年前就去世了,只有一个弟弟就是陈女士的父亲陈乙(化名),但陈乙在去年七月份已先于陈甲去世。因陈女士不是陈甲的法定继承人,银行对存款不予支取。

了解情况后,公证员耐心向陈女士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并一次性告知了陈女士需要准备的材料。因其家庭情况较为复杂,公证员主动添加了陈女士的微信,通过微信线上审核材料,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随后公证员积极对接村干部调查核实了相关情况,两天便为陈女士出具了公证书。根据新的公证收费标准,不超过5000元的小额继承公证,免收公证费,陈女士凭借公证书顺利取出了存款,连声向公证员表示感谢。

《民法典》实施以前,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陈女士对这笔存款并没有继承权,陈甲这笔存款便无人继承,最终成为无主物。《民法典》出台后新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依据这一法条,陈女士就可以代其父亲陈乙继承其大伯陈甲的遗产。

公证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自《民法典》实施以来,惠民县公证处办理此类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的公证案件已有10余件,有力解决了许多孤寡老人遗产无人继承的难题。下一步,惠民县公证处将继续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将民生关怀融入公证办理的各个环节,积极落实便民措施,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全面提升服务水平。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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