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携手法院 共同破解“执行难”

时间:2022-02-15 11:28:08  来源: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咨询网: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实现违约债权的快速处置一直是执行的难点之一。2022年1月2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上海法院2021年度破解“执行难”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上海金融法院办理和编写的案例“某证券公司申请执行刑某某公证债权文书案”入选,该案中权利人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递交的依据为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执行证书,上述公证文书均得到法院的采信与认可,法院执行工作已顺利完成,对于违约债权的快速实现具有示范意义。

一、案情概述

  2017年,刑某某以其持有的某上市公司限售股股票作为质押,向某证券公司融资近五亿元人民币,融资用途为用于该上市公司日常经营。2019年,该证券公司向本处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据证券公司相关经办人员称,上述股权融资的回购期限即将届满,但邢某的公司因经营战略失误导致公司盈利下降,有可能导致该债务出现违约情形,为控制风险,保障日后资金安全快速收回,该证券公司向本处申请为该融资项目签订的相关业务协议、交易协议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二、公证要点

对于上述债权债务的各方当事人而言,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本身就意味着对于各方诉权的让渡与限制,而公证文书本身对于债权债务真实性、合法性的把握更是决定了公证债权文书在法院执行阶段能否得到顺畅、高效的执行,因此对于公证员自身的审慎审查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案中,承办公证员从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过程中的真实性、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合法性以及赋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类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的可行性三个方面入手,将公证的精细化工作思路贯穿整个公证办理的全过程。

为了充分确保公证所涉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真实性,承办公证员在对原债权文书法律关系的充分梳理、把握的基础之上,引导协议双方签订一份新的补充协议,将交易要素变更情况加以梳理,同时明确约定对整个交易涉及的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同时,承办公证员对交易所涉各方的主体身份真实性、债权债务实际发生的事实以及对债务履行核查方式等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细致的审查,确保公证债权文书所涉及的每一个事实要素的真实性均能得到确证。

为全面把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活动的合法性,承办公证员结合原《担保法》《股票质押式回购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厘清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活动的法律性质,明确了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资类业务的合法性,确保为此类协议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于法有据。

为进一步完善赋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类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的可行性,承办公证员聚焦于“限售流通股”的法律性质,通过精细化的法律检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份 质押合同及红利抵债协议效力问题请示案的复函》查明“限售流通股”与《物权法》上“可以转让”的标准的一致性,进而明确质押标的为限售股股票并不会导致协议的无效,也为后续公证债权文书与法院执行阶段的有效对接排除了法律上的障碍。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基于承办公证员专业的法律分析、细致的审查工作以及合理的法律模式设计,在债务人邢某出现违约情形后,本处高效、迅速地出具了执行证书,将债权实现引入法院执行流程,并进而在金融法院创新性地引入资管计划参与竞买司法处置上市股票的举措下实现了违约债权的高效执行,而公证债权文书对债权债务真实性、合法性的把握以及精细化的公证审查工作无疑是促成债权快速实现的重要前提。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制度是连接我国公证制度和审判制度的重要设计。公证债权文书是公证和审判的纽带,也是公证和整个法律体系的纽带。公证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应从思想观念、工作方式、制度设计等各个方面加以转变,借助公证纽带积极参与社会经济市场,努力追求公证法律服务的法律化和精细化。唯有如此,才可以在传统公证业务日益萎缩的背景下迎接新挑战、抓住新机遇,促进公证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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