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离职前,也许您得留意这个问题!

时间:2022-03-03 13:56:02  来源:律政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许女士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经历了几年的996生活之后,终于熬到了公司中层,掌握着公司的一些重要信息。无休止的加班和KPI让她像个陀螺一样转个不停,常有情绪耗竭的无力感,严重时焦虑到失眠。俗话说35岁前人找病,35岁后病找人。许女士从医院醒过来,才惊觉生命的脆弱和健康的可贵,热闹的交际,觥筹交错的生活,带给她的不再是愉悦和满足,而是疲累与力不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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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女士经过深思熟虑,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但作为公司的骨干,领导极力挽留她。在与生活交手这么多年后,她渐渐明白了,人到中年,事情越来越多,时间却越来越有限。许女士坚定了要把工作停下来,用有限的时间读读好书,做想做的事,陪想陪的人,把注意力转移到自己喜欢的事情上。

领导看到许女士去意已决,同意她辞职,但必须在办完辞职手续之前退群,也就是说,凡是许女士参与的工作群都必须删除并退出。许女士觉得现在退群有隐患,毕竟自己经手过那么多工作,很多事关公司重大利益的工作安排都是通过微信群开展的,进展程度不一,有些甚至还只进行到了一半,就这样交接出去,万一有个啥事,没得微信聊天记录作证恐怕是有理也难说清楚。基于自己岗位的特殊性,为了防止将来扯不清道不明的纠纷给自己带来风险,许女士来到了律政公证处咨询。

许女士与公证员深入交流了自己的担忧和顾虑,公证员建议办理一个微信聊天记录保全证据公证,以防万一。许女士采纳了公证员的建议,在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她登录自己的微信账号,先后进入各个微信工作群,对重要的聊天记录内容进行了截屏保存,公证员对操作过程进行了全程摄像,并依据事实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证据在手,许女士如释重负,表示终于可以放心地辞职了。

公证员提醒:

微信聊天记录这类电子证据很容易被删除,造成证据的灭失,先行予以收集、固定证据并进行公证是很有必要的,许女士的未雨绸缪,您学到了吗?

关于保全证据公证的证据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十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