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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中的公证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维护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正式公布了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全文。此次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于2022年1月1日实施,新增7个条文,修改26个条文,其中13处修改是为与民法典相关规定表述衔接一致,另外20处均与即将结束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关,属于针对试点工作所作的专项修改。
修订之后,《民事诉讼法》中与公证相关的条文内容没有发生变化。只是原先与《公证法》第三十六条对应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改为了第七十二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与《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应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改为了第二百四十五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虽然条文变换了位置,但公证证据效力和公证强制执行效力一直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