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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近日,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完成首件适用故意伤害(轻伤)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的案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经荆州市荆州公证处办理,顺利完成对犯罪嫌疑人缴纳的保证金进行提存。
案件经过
今年三月,犯罪嫌疑人吴佳(化名)与被害人肖文(化名)因工作矛盾在微信上发生争执,肖文下班后前往吴佳家中理论,双方各执一词,互不服气,随即发生拉扯,吴佳见状用随身携带的刀将肖文刺伤,导致肖文轻伤。肖文住院期间共产生六万余元医疗费。
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请荆州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承办人阅卷后讯问犯罪嫌疑人吴佳时,其当即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且愿意赔偿肖文损失,考虑到吴佳的认罪态度,检察机关认为其社会危险性小,无逮捕必要,检察院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
在侦查期间,检察院提出继续侦查事项,要求侦查机关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公安机关会同当地政法委工作人员、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这起故意伤害案进行民事赔偿调解,双方因赔偿金额差距悬殊而未达成共识。
在审查起诉阶段,案件承办人为促进双方矛盾的化解,再次组织吴佳和肖文及双方律师进行调解,肖文及其律师提出的赔偿金额,与吴佳筹集到的金额还有一定差距,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再次以失败告终
典型意义
为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因被害人肖文提出明显高于实际损失的不合理要求,而犯罪嫌疑人有赔偿意愿,承办人决定对吴佳提出的赔偿金进行公证提存,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荆州区检察院最终决定对吴佳相对不起诉。
本案是荆州区检察院适用“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办理的首起不起诉案件,也是荆州市荆州公证处用公证程序办理的首起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该案是荆州区在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方面的首次探索,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践行“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又有利于保障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上文出现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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