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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证处办理了一件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充分发挥了公证在司法实践中的“润滑剂”、“减震器”作用。
两个月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公交车上因乘车同被害人王某发生口角,在拉扯过程中致对方轻伤,被诉至法院。因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但由于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协商不成,僵持不下,一时无法达成和解协议。审限将至,案件一时陷入困境。办案法官了解到张某有赔偿意愿,且评估其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符合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适用条件,遂同意张某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随后经张某申请,公证处指导张某将赔偿保证金转入公证处提存专用账户,并出具了提存证书,避免了案件久拖不决、审限超期的风险,最终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这是继前期办理民事案件执行款提存公证后,公证处办理的又一起运用提存职能,帮助司法机关解决办案过程中当事人间的经济纠纷的案件,极大地彰显了公证在当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职能优势,在协助依法办案、促进社会和谐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