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贡献大豫公证力量

时间:2023-03-16 16:28:21  来源:大豫公证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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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发展目标之一是“建设支撑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要求健全统一领导、衔接顺畅、快速高效的协同保护格局。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实现政府履职尽责、执法部门严格监管、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市场主体规范管理、行业组织自律自治、社会公众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

证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用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三条第七项规定 :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多年来,公证机构在衣食住行、保健美容、教育培训、装修装潢等关乎民生的消费维权领域,办理了大量保全证据公证,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为维护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了公证职能。

公证是推动知产保护体系化的重要力量

★ 著作权保全证据公证

目前,著作权领域比较多的是盗版软件或未注册软件的使用、盗用或未经原著作权人同意冒用著作权的保全证据公证。此外,未经作者同意擅自转载作者已经发表的作品、或转载后未署名、或擅自改编作者作品行为的保全证据公证也较常见。

案例

金先生拥有百家姓作品的著作权,与XXX金行签订了授权使用合同,但对方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对价,于是金先生向我处申请对该金行仍用其作品在其公司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宣传的网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以此作为证明对方违约的有力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标权、专利权保全证据公证

近些年,随着中国加大国际商标和专利保护力度,一大批国际知名商标和国外专利的权利人也纷纷向中国公证机构申请用于维权的保全证据公证。如今,网购成为消费者主要购物渠道,网店销售侵犯商标权、专利权产品的现象较为普遍,与此相关的网上购物公证已发展成为常态公证事项。

案例

“心相印”、“维达”、“纳爱斯”等都是我国驰名商标,其产品主要涵盖日化生活,东西小假货多,特别是在网购如此便捷的今天,一些商贩利用品牌效应及消费者趋于低价的心理,在网络上售卖标有上述商标字样但并非正品的货物。对商标权利人的品牌效应是一种破坏,同时也大大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标权利人为维护其品牌市场,授权相关人员对购买上述涉嫌侵权的商品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停止售卖侵权产品,以维护其品牌市场,同时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保全证据公证

主要是针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 11 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公证机构可以对假冒行为、虚假广告行为、毁人信誉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具体的保全方式有购买或索要产品、现场拍照、记录或录制证人证言、保全载有或播放虚假广告或毁人信誉言辞的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节目或其他的载体等。此类公证申请人既可以是受到侵权损害的合法权利人,也可以是受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欺骗而购买了相关产品,从而使自身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消费者。

★对网络上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证据保全

 对网上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由于网络内容很容易被更新,因此及时保全侵权证据是十分必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新的证据规则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对电子数据的证据运用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今后微信、微博等聊天记录都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由于电子证据其自身的独特性,存在的问题就是易篡改、易灭失。        

 因此,经公证的知识产权电子证据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上述问题。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电子数据,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其真实性,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原公证证据。

郑州市大豫公证处助力知识产权保护

 为配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大豫公证处多措并举,积极探索公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路径,主动适应新形势,积极优化工作方式,以更好的服务于各大企业。

 一、成立知识产权事务工作室,提升公证质量。自今年以来,大豫公证处积极拓展知识产权类公证,办证量日益增加,为提升服务质量及办证质量,大豫公证处加强专业人才引进,成立知识产权事务工作室,积极参与各大知识产权论坛及讲座,提升自身专业素质,不断更新和完善公证团队知识结构,培养知识产权公证专业人才。细化工作分工,缩短出证周期,提升工作效率,团队工作获得一致好评;

二、推行“容缺受理“机制,便民利民提效率。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证据难固定、易灭失的特点,这就要求公证处要及时、高效的为权利方提供保全证据公证服务。在符合法律规定及公证程序规则的前提下,大豫公证处在充分了解当事人的取证方式以及确保相关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可以优先为当事人提供现场保全的服务,确保证据及时的被固定,以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三、创新公证手段,提供多功能的电子数据管理服务。大豫公证处不断创新公证手段,除使用传统公证方式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外,积极拓展线上保全公证业务,开放线上取证新思路,探索线上取证新模式。当事人可以通过大豫公证处的线上取证平台,突破时间、地域的限制,随时随地完成证据固定,平台将生成保管证书,当事人在需要提取数据时,可申请公证处出具相关保管证明,在需要使用公证书时再申请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的一站式证据保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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