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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如今的法治社会中,随着人们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以公证的方式来确立自己的权利义务。而这其中难免存在因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困难,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出现错假证的现象。公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就需要通过调查的方式来加以确认。
目前,调查取证的重心主要集中在继承公证,这是因为涉及继承公证的标的是人们普遍关注的遗产,有些遗产金额大,有的涉及到的继承人比较多,因此导致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经常面临风险,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等情况,屡屡发生。
近期,庆城县公证处就受理了一起被继承人亲属关系难以证明的公证案件。当事人来到公证处,咨询其父亲遗产办理公证的事项,当事人告知公证员,其父亲生前工作单位在庆城县,但人事关系档案却在西安,退休后又回老家生活,父亲生前有三个子女,都不在本地,由于其父亲的亲属关系证明难以确定,且遗产数额较大,导致遗产一直未处理,多处寻求未果的情况下,找到庆城县公证处。经公证员初步了解,当事人是想通过其父亲生前单位所在地的地域关系来确定该继承公证。尽管了解到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难以证明,公证员还是立即受理了该起案件。受理后,得知当事人在外省工作,回家时间有限,公证员决定亲自调查取证,先和被继承人生前单位人事科取得联系,经协商,又通过发函的形式确认其亲属关系,随后又亲赴被继承人老家实地调查取证。经过各方调查核实,最终确认了被继承人的财产以及所有合法继承人,在确保证据链完整,再次审核当事人的资料后,在征得所有继承人同意且到场的前提下,公证员为其出具了财产继承的公证书,还为当事人提供了存款支取、房屋过户等延伸服务。
对于继承公证案件,无论当事人是否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如果工作人员不严肃认真对待,不积极主动的审查核实,一旦采用了违反事实真相的虚假证据材料,将会导致错误的认定继承人及错误的划分继承份额,这样就会严重损害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保证公证文书质量,预防纠纷,必须认真搜集真实合法、充分有力的证据,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所以,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对排查虚假证明、防止错假证发生、保证公证文书质量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