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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也是齐鲁公证处明确新发展战略、迎来新发展机遇、展现新时代作为的起步之年!为庆祝齐鲁公证处成立三十周年,我处举行了系列主题活动。
12月3日,由山东大学交叉法学研究院、济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齐鲁公证处共同主办的“不动产‘带封过户’理论研究与创新实践研讨会”在山东大学洪家楼校区成功举办。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郝振江,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王德新,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于永宁,山东省法院执行一庭副庭长李超,济南中院执行二庭庭长王齐亮,济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党委书记、主任杜建刚,济南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副处长尹金刚,历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悦红、副院长许莉、执行局局长王东,齐鲁公证处党支部书记、主任冯培明,以及博士生代表共三十余人参加研讨会。山东大学交叉法学院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法学院教授张海燕主持会议。
研讨会上,全国首例“带封过户”案件执行法官李硕首先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某合同纠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希望通过自行处置被查封不动产履行债务,法院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在齐鲁公证处的参与调解下,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不动产买受人三方达成和解协议,买受人将购房款提存至公证处账户,法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解封裁定书和过户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不动产过户的同时办理解封,房款清偿债权人债权后,剩余部分退还给被执行人,案件圆满执行完毕。
赵悦红院长指出,案件的成功执行意义重大,一是充分尊重了当事人意愿,高效变现不动产,并且使双方利益最大化;二是不动产“带封过户”是传统司法拍卖处置不动产之外一种新的处置方式,是自行处置不动产的一种创新,该创新将有利于法院执行工作质效的提升;三是齐鲁公证处参与执行和解工作,也为当前法院解决案多人少突出矛盾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式;四是案件的快速执结、财产的快速处置、交易快速完成,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下一步历下法院将积极采纳此次研讨会上专家和学者的意见建议,针对设定抵押权的不动产以及轮候查封情形,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带封过户”的工作流程、适用范围,确保“带封过户”工作的顺利开展、行稳致远。
许莉副院长和王东局长表示,“带封过户”为法院执行工作提供了新选择,这种处置方式的优势和价值均值得肯定,但需要指出的是,“带封过户”是可选项,而非必选项,法院会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对适用“带封过户”的案件进行筛选。
冯培明主任表示,查封房产“带封过户”自主处置模式的产生完全是基于解决当事人查封房产处置难题的有解思维。和“带押过户”一样,该模式充分发挥了公证作为预防性司法制度的优势,运用公证调解、公证提存、公证委托和代办等综合服务,在历下法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主动担当作为,探索出了一条查封房产处置的开创性新路径。今后会尽快梳理出更严谨规范的操作流程,务求将该创新业务做的更好,为当事人解决难题提供最优解,为法院诉源、执源治理贡献公证的力量与智慧。齐鲁公证处副主任孙霞介绍了公证处在“带封过户”业务中的具体操作流程。
杜建刚主任认为,不动产“带封过户”的应用,会对二手房交易市场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加强与法院、公证、税务各单位的合作,配合流程的衔接工作,加大信息共享力度,确保在业务办理过程中相关信息传递的及时、准确、到位,减少“带封过户”自行处置的风险,实现快捷、高效、安全地“带封过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律事务部部长马红升介绍了首笔“带封过户”业务具体登记工作。
尹金刚副处长从税务监管和维护国家税收政策角度分析了“带封过户”自行处置过程中应注意的税务问题,建议涉及的相关部门在“带封过户”自行处置领域进一步开展深入合作。
王齐亮庭长表示,不动产“带封过户”,其核心在于自行处置,而公证参与的“带封过户”,打通了自行处置中的关键节点。查封财产的自行处置和“带封过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也是最高法院在相关司法政策中所积极倡导的。相较司法拍卖处置,自行处置最大限度尊重市场主体的处置意愿,鼓励其积极变价财产偿还债务,减轻法院的工作量,提高财产处置效率,加速财产的流转,盘活市场资源。不动产“带封过户”,既避免了解封带来的风险,又消除了购买人的顾虑,还能实现购买人以该财产进行融资,增加了变价成交的机会。下一步,还可进一步探索“带封抵押”,建立被执行人以查封财产融资偿债机制,为市场主体纾困,为人民群众解忧。
李超副庭长肯定了“带封过户”自行处置的司法实践意义和社会实践意义,查封不动产自行处置“带封过户”,借助社会力量帮助变价财产,可以有效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是一种积极有益的探索。同时也提出,在施行中需要注意与其他法律程序的衔接,要考虑由简到繁,循序渐进推行。
郝振江副院长指出,首先“带封过户”能够解决法律实践中的痛点问题,是可复制的司法处置财产模式;其次“带封过户”属于经过债权人同意自行处置不动产的模式,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符合查封设立的根本目的;再者,公证处参与“带封过户”自行处置,充分发挥了公证调解和提存的职能作用。
王德新副院长认为,“带封过户”没有突破查封的法律效力,查封措施的直接目的是限制债务人对责任财产的处分、转移、过户,最终目的则是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在被执行人有履行意愿、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前提下,法院与公证机构、登记机构等联动探索“带封过户”机制,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又为债务人与第三人就查封财产的交易安全和查封物的变现提供了法律保障。
于永宁副教授充分肯定不动产“带封过户”自行处置发挥的积极作用,指出这一执行模式切实尊重市场规律,充分体现各部门协同合作,有效发挥能动司法效能,对盘活二手房不动产交易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张海燕教授指出,“带封过户”的实践创新具有三方面意义:第一有利于充分实现查封财产的交换价值,防止查封财产的闲置,能够推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第二有利于通过实践层面的先行先试推动法规范层面的完善和优化;第三有利于彰显公证机构在诉源治理和执源治理中的制度价值,充分发挥公证作为纠纷预防性法律制度在社会治理中的应有活力。
与会代表一致表示,不动产“带封过户”自行处置新模式是坚持问题导向、有解思维的一次有益尝试,是一次具有重大意义的司法实践创新,这一执行新模式充分满足群众多元解纷司法需求,有力回应社会经济发展期待,下一步,应切实完善不动产“带封过户”自行处置工作模式,细化工作流程,深化工作开展,强化工作实效,固化工作成果,各方应通力配合、协同共进,深挖不动产“带封过户”自行处置工作模式的解纷潜力,大力推动司法实践创新成果转化,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