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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申请
(一)除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本人亲自中办外,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中办其他公证事项。
(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中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三)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中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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