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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起发生在河北邯郸的初中生遇害案引发舆论热议,校园欺凌、暴力现象再次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校园安全对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教育部基础教育司日前印发专门通知,决定从3月25日起组织开展“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周”主题活动。
为推进学校普法教育工作,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培养学生法治观念和良好品行,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团市委、市青联于3月29日在裕安区固镇镇中心学校开展了“强国志·青春说”青联大讲堂普法进校园活动。市青联法律界别主任、我处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主任、执业公证员吴迪受邀为200多名中学生进行了《以案释法-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及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专题授课。
吴迪公证员以真实案例为切入点,深入浅出地向中学生们阐释了校园欺凌、暴力的定义,分析了未成年人参与校园欺凌、暴力所面临的法律责任,并对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授课结尾,他以“不要让青春成为眼泪、不要让前途毁于暴力”共勉,引导大家对案例中的不良行为引以为戒,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为净化校园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知法、懂法方能守法,持续开展未成年人普法宣传,对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全面成长具有重要意义。依法治国、普法先行,近年来,江淮公证处立足社会需求,广泛开展普法宣讲活动,送法进社区、进企业、进校园,宣传法律法规,解答法律咨询,助力推动法治精神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