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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外国人选择在中国生活、工作或投资。根据2010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规定,境外个人也可以在我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宅类房屋。那么问题来了,外国人在我国购买后的房屋如果要出售,且无法亲自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能否通过办理委托书公证,委托他人代办呢
近日,一位来自南非的外国友人来到我处,述说他的公证需求:这位外国友人名叫Ahmed Mohamed,多年前在广州市天河区购入一套房产,最近打算出售该物业,但是Ahmed Mohamed因为工作原因很快要回国,因此想申办委托书公证,委托一位中国的朋友代为办理出售房屋的有关事宜。我处通晓英语、西班牙语的资深公证员、办证四科的邓军群科长热情接待了他。邓科长向Ahmed Mohamed了解清楚房屋的出售意向、权属来源、婚姻情况,在确认Ahmed Mohamed办证材料齐全,当即为他草拟公证文书,另外,邓科长也考虑到Ahmed Mohamed不懂中文,因此还将委托书、问话笔录等公证文书让翻译人员同时翻译成英文,并向Ahmed Mohamed解释清楚相关的注意事项及法律法规。很快,Ahmed Mohamed的委托书公证就办理完毕,他对邓科长提供的公证方案以及办事效率表示非常满意。
作为广东省最早从事涉外公证的公证机构,南方公证处积累了丰富的翻译服务的经验,建立起了一支业务过硬的涉外公证服务专业队伍,长期致力于拓宽涉外公证法律服务领域,优化公证法律服务模式以服务多元化的涉外公证服务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