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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读者李姐:最近,我女婿(独生子)的父亲去世,没有留下遗嘱,留下了十几套房产和一部分存款。女婿跟他妈妈办理了一次公证,女婿放弃继承财产,全部遗产由女婿妈妈继承。接着又办理了第二次公证,他妈妈将这部分继承来的财产又赠与了女婿,他们这么做的目的是什么?
以案说法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 余心韵律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父亲去世,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根据本案的情况,父亲的父母已过世,法定继承人就只有配偶和子女。
假如儿子与他的妈妈共同继承父亲遗留的所有财产,按照法定继承来讲,儿子所继承的份额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儿子放弃继承后,其妈妈单独继承后再赠与给儿子,则可以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只赠与给自己儿子单独所有,不作为儿子的夫妻共同财产。
实践中,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通过两次公证的方式,可以排除继承人夫妻共有遗产,实现继承人单独所有遗产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