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结婚十余载,却不能继承老伴名下房产,为啥?

时间:2024-07-05 10:33:05  来源:南京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近日,年过七旬的卢先生来到南京市校场大道36号南京公证处驻大校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证点,咨询如何办理继承其妻子宁女士名下坐落于南京市某高校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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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与卢先生交流得知,宁女士生前系南京某高校教师,其退休前配偶已离世,单身一人,无子女,父母均早已过世,其名下房产亦为学校早期所分配。宁女士退休后与上海的卢先生相识,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在南京共同生活了十余载。年初,宁女士因病去世,卢先生带着死亡证明、结婚证、产权证等材料来到公证处申办继承公证。

公证员与卢先生一边交谈一边查询公证遗嘱管理系统,发现宁女士2022年4月在南京公证处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遗嘱内容是百年后将其名下的房产遗赠给侄女宁某某。公证员询问卢先生,宁女士生前是否立有遗嘱,卢先生坦言宁女士的侄女曾在宁女士过世后与其联系过,称手上有姑姑宁女士订立的一份公证遗嘱,并表示要这个房子。卢先生对此十分不解,“结婚十余载,我为什么不能继承老伴名下房产?”

01公证员说法第一 本案中关于宁女士名下房产,系宁女士与卢先生结婚前取得,双方对该房产权属无任何约定,该房产为宁女士的个人财产。宁女士与卢先生虽然结婚十余年,并不会因此改变该房产的权利状态,该房产仍然属于宁女士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第二 卢先生作为宁女士的配偶,是宁女士的法定继承人,但是,宁女士生前立有遗嘱,宁女士的遗产应当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并且宁女士的侄女已明确向卢先生表示接受宁女士的上述遗赠;第三 “家事无小事”,公证处在婚姻家庭、财富传承、遗产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长期提供有关法律服务,您不一定需要公证服务,但您一定需要一个公证朋友。02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