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老人家去世了,遗产和前夫有关系吗?”这个问题,是否颇感“蒙圈”?其实小编这一问题也来源于真实案例,而且回答起来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案例回顾
李女士来到公证处,想让在老家的堂弟帮忙出售一套老房子,于是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不曾想却遇上个闹心的事。
公证员在初审材料时,发现李女士的这套房子有点特殊,房产证上登记的来源是“继承”。经过进一步了解,原来2010年前后,李女士父母先后去世,遗留在老家的一套房产通过办理公证继承的手续,登记过户到李女士的名下。李女士2000年与其前夫张先生结婚,2017年办理离婚手续。夫妻双方都以为这套房子是李女士父母遗留下来的,也登记在李女士名下,离婚协议对该处房产并没有进行约定。
公证员告诉李女士:“要出售这套房子还需要她的前夫出面”。李女士有些不解:“房子是我继承父母的,跟我前夫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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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答疑
通常情况下,婚后一方继承的财产同工资收入一样,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继承人事先立了遗嘱,指明遗产只作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就和其配偶没有任何关系,这种情况下继承取得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李女士的父母并未留下遗嘱,继承该房产时她也尚未离婚,继承该房产自然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且离婚时双方也没有做过分割。因此,李女士就需要找到前夫,双方协商分割该房产或者一同办理公证委托书来出售房子就可解决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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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建议
基于上述公证经历,结合婚姻继承的实务,公证员提出建议:
1、夫妻间订立财产约定很重要。现代婚姻制度下,夫妻间订立财产协议约定财产的各自归属,不仅有利于婚姻财产管理的明晰,也可以为独立处分各自名下的财产权益带来灵活性和可操作性;而且,在出现上述实务案例时,也有利于法律程序的简化和便利。
2、要重视遗嘱的重要性。上述个案的处理足以说明订立遗嘱对财产传承的工具性价值:如果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指定当事人个人继承全部房产,则所有令人蒙圈的程序化操作即可完全避免。另一方面,遗嘱的订立还可以补缺夫妻间没有订立财产约定的空白。譬如:遗嘱指定由继承人个人继承,与其配偶无关,那么也就可以避免在非主观意愿的情形下,继承人配偶成为继承关系链的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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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