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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他答应的补偿费不给了怎么办?
先给了补偿费她又不去办离婚了怎么办?
01
李先生、王女士来到公证处,向公证处公证员咨询离婚协议书办理公证的事宜。公证员与李先生、王女士交流后得知,李先生、王女士现系夫妻关系。因婚姻关系破裂,双方准备登记离婚,二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要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子女的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探视权、财产分割等事宜进行约定。
因双方要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登记离婚当日,李先生一次性向王女士支付叁拾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但是王女士担心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李先生不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补偿款。故无法安心签署《离婚协议书》。
02公证员建议
二人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将补偿款提存至公证处,待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后,由公证机构将补偿款转账至王女士的账户。公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等相关规定,把提存公证有关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向李先生、王女士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说明,了解了提存公证法律意义及办理程序后,二人对公证员的建议都表示认可。
公证员根据李先生、王女士的申请,办理了补偿款的提存公证。李先生、王女士办理了离婚手续后,王女士按照协议的约定,持离婚证和提存公证书,向公证处申请领取了离婚补偿款。
03专业提示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存或提存人取回提存标的的,不具有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
0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提存公证规则》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一)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二)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