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漫话公证】遗嘱设立居住权,爱与传承的双保障

时间:2024-07-18 16:06:24  来源:成都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张爷爷已年过七旬,退休在家,名下有一套学区房,岁月悠悠,张爷爷心中却生出一丝忧虑:如果自己有一天不在了,如何能把这套学区房既留给心爱的孙子女们,又能确保小儿子有生之年可以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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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张爷爷的老伴李奶奶于2008年在汶川大地震中去世了,张爷爷继承了老伴的房产,即上述学区房。张爷爷夫妻二人共育有3个子女,大儿子与二儿子都已成家立业,并分别育有一个儿子、女儿,但小儿子尚未成家,没有房子、工作,一直陪伴在张爷爷身边,共同居住在学区房中。

张爷爷最放心不下的便是尚未安定、无依无靠的小儿子,又担心子孙们未来会因争夺房产发生纠纷,导致彼此感情破裂。于是,张爷爷带着忧虑来到成都公证处寻求帮助。

公证员在深入了解情况后,向张爷爷提出如下公证方案:“张爷爷与小儿子先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上述房屋的居住权登记手续,确定小儿子的居住权,再通过订立附义务的遗嘱以确定该房屋留给孙子女。”张爷爷同意了公证员提出的方案,根据张爷爷的真实意思表示,公证员为张爷爷办理了附义务的公证遗嘱,并当场出具了公证书。

张爷爷拿到公证书后,心里的大石头终于落下了,这份公证书既达成了张爷爷对于家庭财富传承给孙子女的愿望,也解除了张爷爷对小儿子有生之年居住问题的担忧。

本案中,通过附义务的公证遗嘱,即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可以实现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权的分离;设定居住权既解决了财富传承的问题,又保障了老有所居,解决了遗嘱人的困惑,有效防止家庭财产纷争。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的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