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别人欠我父亲600万,还能要回来吗?

时间:2024-07-25 14:56:06  来源:南京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债务人去世后,债权人可向该债务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继续主张债权。那如债权人去世,是否就“人死债消”,借钱人就不用还钱了?近日,张先生来到南京公证处,称其父亲生前曾借给别人600万元人民币,现在张老先生已经去世,该笔债权是否可以办理继承手续?

公证员了解到,张老先生生前于2020年3月出借给李先生600万元人民币,两人签署了《借款合同》并约定了利息,之后为了保障该笔债权的顺利履行,李先生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抵押给张老先生,两人签署了《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在房产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24年3月,张老先生因病在南京去世。张先生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上述两份合同才知晓该笔债权的存在。

由于张老先生的父母去世时,两位老人遗留的遗产就在南京公证处办理了继承公证,公证员直接从办证系统里调取了相关亲属关系材料、人事档案及继承公证书,查看了张先生提供的死亡证明、离婚协议、独生子女证及合同信息、备案材料等,通过张先生提供的电话联系上李先生,李先生来到南京公证处,与公证员进行了充分沟通,确认该笔债权的存在,对于合同约定的利息及抵押物确认清楚,李先生也确认自己尚未履行还款义务,随后公证员为张先生办理了继承债权公证。

公证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及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作为遗产的债权属于财产权利的一种,可依法继承。张老先生的上述债权是在继承开始前就已经存在且确定的合法债权,并且是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权,没有人身专属性,所以该笔债权为被继承人张老先生的遗产。因此,债权人死亡,并不意味着债权债务关系解除,债务人依旧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本案中,债权人张老先生去世后留下的600万元债权属于财物性质的遗产,张先生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可依法继承,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微信图片_20210111091958

栏目列表

相关内容

-公证-新疆伊宁市白杨公证处来律政公证处交流座谈

-公证-小委托大权力 —— 办理委托公证风险提示

-涉外法律-泉城法治论坛在济南举办,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高地

-涉外法律-“深入推进检察机关涉外法治工作”特别报道之五|深化交流合作,“朋友圈”不断扩大

-涉外法律-威海市优化涉外法律服务供给 助推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涉外法律-共谋涉外法治建设新篇章!中共珠海市委党校领导到珠海市涉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调研

-涉外法律-中国拟修改海商法 完善涉外关系法律适用

-涉外法律-中山着力打造涉外法律服务高地,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公证-华商龙岗与龙岗公证处共襄业务交流座谈会,携手深化法律服务合作!

-公证-川渝两地公证协会联合举办金融公证发展交流研讨会

热点内容

-公证-合作制公证机构应定性为非法人组织...

-公证-银行保管箱遗物,如何继承?

-公证-@港澳台同胞,你要的无犯罪记录公...

-公证-《底线》闺蜜男友杀人案:社会、公...

-司法鉴定-法定“四大类”鉴定之外还能不...

-公证-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在职工去世...

-公证-今年起,夫妻对这类房产约定,必须...

-公证-【司法快讯】抖音侵权损名誉,公证...

-公证-抖音平台的侵权行为怎么办?证据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