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人普法|夫妻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

时间:2024-07-30 10:26:25  来源:公证人普法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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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约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确定夫妻财产关系的制度,在适用上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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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财产约定的有效条件

(1)约定的主体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

(2)约定的意思表示必须自愿、真实。

(3)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约定的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4)约定的形式必须合法。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包括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1)对内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对外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温馨提示: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的,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处理。(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

公证员建议:若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属,可以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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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对婚前或婚后所得财产归属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当然适用法律规定的财产制度,包括:①法定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和②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两类。

1.法定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这里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温馨提示: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26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27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2.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在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属于夫或妻个人所有的财产。

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认定: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关于法定财产制的补充规定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则为该方个人财产;未确定只归一方的,则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3)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4)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均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