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基本案情
陈先生(化名)第一任妻子已过世几年了,现准备二婚,拟结婚的对象和其年龄差距较大,在深圳没有工作也未购买社保,子女怕其被欺骗,坚决不同意其登记结婚,一家人的关系也因此导致僵化。由于陈先生暂不想马上把自己拥有的房屋、股份等全给子女,想等百年归老后将财产留给子女,但又担忧自己百年归老后,其现任对象在住房及基本生活方面无法得到保障。在陈先生一筹莫展之际,遂向深圳市坪山公证处求助。
承办公证员了解陈先生的相关情况后,深入细致地给陈先生讲解有关老年人的权利,包括再婚权、自由处分财产-订立遗嘱等、再婚后财产债务引发的问题、居住权等。针对其诉求,公证员制定了详细的公证方案,建议陈先生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留给子女,同时,将其中一处房屋通过遗嘱的方式,为其现任对象设定居住权,设定居住权的前提是以登记结婚为要件,并在遗嘱中明确居住权的时间;至于生活保障方面,可以从房屋租金中预留部分金额给其对象作为基本生活保障。
陈先生对公证员提出的方案非常满意,既解决了其子女的顾虑,又解除了自己的忧虑,最后陈先生顺利办理遗嘱公证。后来陈先生向公证员反馈,称其与子女关系已缓和,子女也接受他的再婚配偶。
社会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丧偶老人的情感需求、精神寄托应得到社会关注,对于再婚家庭、重组家庭的家族财富传承问题,坪山公证处坚持在办证过程中普及法律知识,深入了解当事人的法律服务需求,经过近些年的丰富实践,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家事法律服务方案。本案中,承办公证员针对陈先生一家的具体情况,个性化制定了详细的公证服务方案,通过遗嘱公证巧设居住权的方式,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满足各方诉求,解决了陈先生的后顾之忧,也成功化解了陈先生的家庭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设立了“居住权”,居住权人即有权对他人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民法典》新规以合理平衡房屋继承人所有权与居住权人利益为导向,实现居住权制度保障性功能,对老有所依、老有所居、居有所安具有积极意义。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设立居住权的遗嘱应有效,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内容要件。无效遗嘱设立的居住权,自始不能发生用益物权效力,也就是说无效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也无效。因此通过公证订立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是最佳的方式。
居住权还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设立,公证机构也可以帮助当事人完成居住权协议的起草、审查和公证,帮助当事人有效设立居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