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案例简介】
近日,丽水市莲城公证处驻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迎来了一对母女。公证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她们并询问起当事人的诉求。原来,老太太与丈夫早已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加入外国国籍,在海外打拼半生,老两口打算在晚年归国返乡,由女儿照顾陪伴,颐享天年。但不幸的是,2023年上半年老太太的丈夫遗憾因病去世,一家人悲痛的同时,也深受遗产继承问题的困扰。老两口早年在丽水购置的房产如何处置,让对涉外公证不太了解的当事人犯了难,所以老太太在女儿的陪同下来到公证处寻求帮助。
老太太与丈夫是原配夫妻,案涉房产是老两口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二人共生育了八个子女,其中六个子女均加入了外国国籍。而老太太丈夫的父母亲均先于其死亡。老太太与丈夫晚年大多数时间居住在中国,因为丈夫突然离世,生前并未订立遗嘱、遗赠协议。咨询时公证员了解到老太太想要作为申请人继承丈夫遗留下来的财产份额,所有子女均声明放弃继承。
【公证要点】
得知当事人的诉求后,公证员第一时间查询了国内外法律法规,参考了相关司法裁判案例。公证员分析认为本案有以下难点,一是遗留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二是申请人为外国国籍,本案的继承关系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经过调查讨论、积极沟通,在梳理法律关系和基本事实后,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多次与出入境、不动产等相关部门对接,根据护照签章上显示的出入境时间,认定申请人与其丈夫的共同经常居所地为中国。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和丈夫的共同经常居所地在中国,且丈夫生前并没有与当事人进行约定,本案遗留的房产归属可按夫妻共有财产处理。公证员在了解其家庭情况后,告知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证员就讨论结果,向申请人释法说理,并详细告知了办证相关材料。公证员为当事人制定了一系列的公证方案:首先,告知当事人加入外国国籍的六个子女在国外办理放弃继承声明公证,同时做好海牙认证寄回国内使用;其次,中国国籍的两个子女到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声明公证;最后,由老太太作为申请人,在公证处办理法定继承公证。当事人材料准备齐全,预约好办证时间,公证员仔细审查后顺利帮他们办理了继承公证,出具了公证文书,并帮助他们在不动产中心更换了不动产权证书,继承公证终于得到圆满办结。解决了当事人和家人的涉外遗产继承问题,老太太也一改忧愁,露出了笑颜,发自肺腑对公证处“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的贴心服务表示了感谢,并高度赞扬了公证人员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专业高效的工作能力。
法条链接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典型意义】
从上世纪七十年代改革开放,到新时代一带一路建设、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新中国励精图治的几十年里,基础建设日益完善、科技蓬勃发展、生态与民生福祉改善。早年间或为谋生或为个人发展,而远赴重洋、拼搏奋斗的华侨们,在对国内生活美好的向往和对家乡的思念之情催使下回国发展,财产继承等涉外民事公证的需求也随之增强。丽水市莲城公证处始终秉持重侨、护侨、暖侨、惠侨的理念,探索为侨服务新模式,不断提升涉外公证服务质效,利用丰富的华侨资源和悠久的华侨文化蕴育出的独特公证业态,切实做到公证为侨服务解民忧、暖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