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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行业是商业服务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的分支。现代酒店管理,尤其是大型跨国品牌酒店,通常是采用酒店业主提供资金及不动产并承担营业风险及收益,酒店管理服务提供者(下称“酒店管理者”)负责专业化、品牌化的运营并收取管理服务费用的交易模式。
近年来,受整体经济环境、行业竞争乃至疫情的影响,因酒店管理合同导致的业主与酒店管理者的纠纷数量有上升趋势,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北仲)受理了一定数量的相关案件。在此背景下,酒店业典型争议有哪些?以仲裁方式解决相关纠纷的优势如何?
酒店业主主张管理者管理不善导致的争议
笔者认为,从北仲案件管理的经验来看,酒店业主最为在意的是酒店的业绩盈亏,业绩不佳是引发纠纷的内在原因,各种管理不善的行为则是外在表现。
在真实案例中,管理不善行为常导致业主提出解除合同,一旦合同被解除,不仅双方面临着复杂的账目结算和十数年甚至数十年的预期利益的落空,而且筹备前期已经发生的品牌费用、设计费用、指导费用、建设费用、保证金等也可能陷入争议。这要求双方关注不同合同之间的关系安排、合同细节的磋商和往来文件的留存等环节,同时也要求争议解决机构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丰富的处理经验。
在更为复杂的安排中,业主有时还通过承包方将酒店交由管理者进行管理,这提高了争议发生的可能性,相关纠纷更需要得到谨慎处理和妥善的案件管理,以避免多方之间的安排轻易落空。例如,在北仲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业主基于承包方的经营不善等原因,请求酒店的承包方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而承包方答辩认为实际经营者为案外某酒店管理者,申请人受到行政处罚亦是由该案外人所致,承包方没有违约行为。
仲裁庭首先基于合同相对性,认定了承包方存在违约行为,但考虑到酒店合同期限长达十数年所体现出双方的缔约本意、被申请人违约行为通过加强管理的可补救性及对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程度大小等因素,维护了酒店合同的存续,亦保留了双方将来因其他违约行为获得救济的可能性,体现出了尊重合同、审慎处理的价值导向。
酒店管理者主张业主不当干涉的争议
酒店管理者对自身酒店品牌、服务标准的体系维护以及地域覆盖、行业竞争等格外重视。例如,在北仲管理的另一起案件中,业主单方提出终止合作,并在未经酒店管理者同意的情况下,以其他品牌对酒店进行宣传。酒店管理者在得知上述情况后,陆续将管理团队和经理撤离,并停止该酒店接入自身系统,请求解除相关合同并由业主补交前期筹备费用、赔偿预期管理费收益损失并支付经理工资等。
仲裁庭一方面依据合同约定并考虑酒店品牌形象对于酒店合同履行的重要性,结合业主后续整改未及时告知酒店管理者等情形,解除了相关合同;另一方面也综合考虑酒店管理者所受实际损失的大小、委派经理的实际工作情况等因素,对管理费收益等各项费用进行了合理分配,突出了在合同履行确已陷入僵局的情况下,对后续清算的细致处理。
结语
从以上两类常见的纠纷可以看出,酒店管理合同从法律关系上可能涉及委托代理、技术咨询与服务、知识产权等的交叉,从实操层面可能涉及酒店筹备期的品牌风格设计、建设工程施工,运营中的经理及管理团队的指派与具体工作行为,乃至运营出现障碍时的处置。此类纠纷呈现出的个案差异性、复杂性及对酒店品牌、声誉维护的重视性等特点,与仲裁的独立性、专业性和保密性有着天然的契合。仲裁自身所具有的上述特点以及来自商业服务、知产、建工等酒店管理中涉及的不同专业领域的仲裁员的差异优势组合,可以为酒店管理合同的争议解决及酒店业主和管理者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与合作共赢发挥独特作用。
作者 |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仲裁秘书安迪,北仲仲裁秘书高壮对文章亦有贡献
本文将刊载于《商法》2021年3月号,如欲阅读电子版,欢迎浏览《商法》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