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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还能变更吗?
案例
刘先生和高女士婚后育有一女小刘,户口随刘先生落户在北京。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小刘的抚养权归高女士。离婚后,高女士带小刘回到了湖北老家生活居住,现在小刘要回北京上中学,在办理入学报名时,学校要求他们提供关于抚养权的公证。刘先生和高女士来到长安公证处申请办理小刘的抚养权,由女方高女士变更为男方刘先生的抚养权变更协议公证。在详细了解情况、审查资料后,长安公证处迅速为其出具了公证书,解决了小刘的入学难题。
公证解析
案例中所涉及的公证就属于抚养权变更协议书公证,通常夫妻离婚后,在给未成年子女办理入籍落户、入学申请等事项时,相关部门会要求他们提供一个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变更或者确认的公证,当事人在申办此类公证时,需申请人双方到场,并携带双方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离婚协议\经过法院调解判决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即可前往公证处申请办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