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手机里的“电子遗言”有效吗?公证遗嘱更稳妥更可靠!

时间:2024-09-03 15:22:17  来源:广州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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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手机备忘录代替传统纸笔记录已成为常态,那么手机里的“电子遗言”有法律效力吗?近日,广东省的法院审结一起遗赠纠纷案,由于涉及手机备忘录里的遗嘱,引起公众关注。

遗愿能数字化吗?

张某是李某的外甥。李某患病去世,留下房产、股票、理财产品等价值上百万元的遗产。张某称其与小姨李某感情深厚如母子,且李某在患病治疗期间曾口头告诉家人其去世后所有遗产归张某所有,并在手机备忘录内编写了让张某处理的遗言。李某去世后,其丈夫王某转走其资产。张某认为王某的行为违背了李某的遗愿,损害其作为受遗赠人的利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李某的遗产归其所有。王某辩称,张某提供的“电子遗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且内容没有确认李某所有遗产归张某所有,张某无权继承。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主张其为受遗赠人的主要证据是保存在李某手机里的一段编辑文字。从形式上来看,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要求;不足以证实文字内容系李某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产生遗嘱的法律效力。从内容上来看,不足以证明李某的遗愿是将保险、股票等遗产全部赠与张某。故张某主张据其小姨李某遗嘱而受遗赠的证据不足。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近几年,“电子遗嘱”随着电子产品的不断普及而出现。“电子遗嘱”看似与自书遗嘱相似,因难以确定是否为死者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遗嘱。

公证有办法

电子遗嘱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有效遗嘱形式。电子遗嘱的效力尚未得到认可。如果遗嘱内容以电子方式记录,那么该电子文档不能视为有效的遗嘱。

公证遗嘱是通过公证机构办理的,具有法律效力且更加严谨。公证遗嘱的优势在于其办理过程的规范性和严肃性,能够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并在遗嘱生效后作为法律文件被广泛接受。对于想要通过遗嘱方式处分财产的个人来说,选择传统的、法律认可的公证形式订立遗嘱是更为稳妥的选择。遗嘱人在遗嘱内容中明确对遗产的处理方法,使其体现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在适当时机告知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证遗嘱的合法有效,才能避免后续出现“抢遗产”风波。

办理遗嘱公证材料清单

(一)处分财产的遗嘱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益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遗嘱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4.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二)处理事务的遗嘱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与处理事务相关的证明。

(提示:①本清单明确的是当事人应当提交公证证明材料的范围,是公证审查的基础材料,公证机构要依据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审查责任。②涉及夫妻共有财产的,应当提交婚姻状况证明。遗嘱人与遗嘱受益人有亲属关系的,应当提交亲属关系证明。例如结婚证、出生证等。③遗嘱公证不得由他人代为办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七十二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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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处综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