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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近日,王先生前来公证处咨询称,其配偶死亡后遗留下一套房屋,现需要办理继承手续;但有一个继承人系聋哑人士,无法听到别人说话及说出自己的意思,但可以通过书写表达。王先生想了解,聋哑人士能否办理公证?是否可以放弃继承遗产?
▍公证员普法
《公证法》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公证程序规则》第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
按照上述公证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亲自办理公证,应由其监护人进行代办。聋哑人士能否办理公证,关键是该聋哑人士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该继承人为聋哑人士,仅是无法通过声音语音进行交流及表达其真实意思表示,但仍然可以通过其书写文字来与公证人员进行交流及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不应将该继承人认定为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聋哑人士可以自行办理公证手续。
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聋哑人士属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民事法律行为。放弃继承权属于权利的抛弃,该放弃继承的行为不得附加条件,且放弃继承行为一旦作出,就难以翻悔。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对于继承的规定,继承人有权选择是否继承,但如果因其放弃继承权,从而导致自身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那其放弃继承的行为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