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父母全款出资为已婚子女购房,担心婚变被分割怎么办?

时间:2024-09-13 17:11:26  来源:四川公证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汪女士和卢先生二人育有一独生女小卢,小卢已婚两年有余。

现汪女士和卢先生为了改善女儿小家庭的居住条件,想全款出资为小卢购买一处房产,且只登记在女儿小卢一人名下。

虽女儿女婿现在感情尚好,但老俩口担心如果女儿以后婚姻出现变故,若要离婚购买的房屋被分割走一半怎么办?

汪女士和卢先生向公证员诉说了心中的疑虑和担忧,特此来到公证处寻求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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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过程·

方案一

由女儿和女婿作为申请人,共同申请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二人在协议内明确所购房屋归女方单独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方案二

由汪女士、卢先生和小卢三人作为申请人,共同申请办理针对购房款的赠与合同公证,合同内容为赠与款项的用途和所购房屋只赠与给小卢个人,与其配偶无关。

听完公证员的建议后,汪女士和卢先生商量,若直接让女儿女婿来签署夫妻财产约定协议,难免会影响小两口的感情。为了不伤家庭和气,他们决定采纳第二种方案,和女儿共同申请办理购房款的赠与合同公证。

根据公证员的指导,汪女士和卢女士回家准备了相关证明材料,后同小卢一起来到公证处共同申请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公证员为其出具了公证书,帮助他们打消了心中顾虑和担忧。

专业提示 

婚后父母全款出资买房,登记在出资方子女个人名下,到底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因此在《民法典》出台后,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并非登记在其子女名下均认为系对子女个人的赠与,需要在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或明确约定该赠与款项为一人所有。否则,应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的则属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这一新规定,公证员建议子女婚后由父母出资买房,最好由父母和子女一起签订书面的协议,明确约定父母出资的性质。如果只想赠与给自己的子女,需约定清楚是只赠与给子女,不作为子女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以避免后续纷争及利益受损。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