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人防车位转让能否公证?

时间:2024-09-20 15:59:01  来源:丽水公证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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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丽水公证

【案例概述】

现在随着车辆的普及,车位的需求量也越来越高,下班回家找车位是很多老小区以及未购买车位业主的难题,近日,李某与颜某来到丽水市莲城公证处咨询关于人防车位转让的协议,想通过公证的介入保障双方的交易安全。

【公证要点】

公证处工作人员首先与双方确认办理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公证的真实意愿以及告知相关法律后果,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需要基于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可就丽水市莲都区xxx车位使用权转让达成协议。其次双方都需要是同个小区的产权人,转让方需要保证对上述车位享有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没有民事和经济纠纷。受让方根据办证要求向公证处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表示正是因为同小区才会购买该车位,方便日常生活,交易车位因业主长期闲置利用率不高,目前没有存在任何纠纷。

在办证过程中,公证人员发现受让方在购买车位前期并未在意人防车位与非人防车位的不同,仅认为是购买了一个车位,公证人员与交易双方释明人防车位可以作为停车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结构和用途,不得影响其防控效能。受让方日常使用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向双方解释了人防车位转让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双方办理了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后,转让方无权再另行处置该车位,涉及到该车位的相关手续时,转让方及相关人均无条件、积极地予以配合。

为促进车位使用权后续规范管理,公证人员还为李某和颜某出具了人防车位权利使用证明,为他们的车位进行了编号登记,让双方除了公证书外多了一份交易凭证,李某和颜某纷纷表示经过公证的人防车位转让协议解决了双方交易的后顾之忧。

典型意义

本案中没有产权证书的人防车位,交易双方通过支付对价取得了合法的使用权,并可就该使用权依法进行转让。转让方和受让方申请对双方达成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进行公证是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经过公证的协议在法律效力上虽与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协议无异,但经过公证的协议能够更好地敦促双方诚实守信,各自履行约定的义务,为双方的交易安全筑起了一道防火墙。

今年以来,丽水市莲城公证处根据人防车位转让日益增长的高需求,推出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公证,并提供配套的人防车位使用备案登记证。这既能够充分保障买卖双方的交易安全,并且也能让人防车位使用权的转让变得更规范更放心。不仅能促进车位使用权顺畅和谐流转,还有利于资产盘活,对于提升经济活跃度、预防和解决交易纠纷、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具有积极意义。

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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