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江阴市公证处成功办结首宗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业务

时间:2024-09-24 11:13:05  来源:江阴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江阴市人民法院、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江阴市公安局、江阴市司法局联合发文,出台了《关于建立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意见》,积极探索“司法+公证”的刑事案件赔偿新模式,为公证有效介入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政策支持,对创新社会治理、减少诉讼纠纷、提高司法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具有重要的意义。

日前,针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和江阴市公证处合作启动了首例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陈某因琐事和被害人邱某发生肢体冲突,期间,陈某挥拳将邱某鼻子打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陈某因故意伤害被刑事立案。事后,陈某对自己的行为十分懊悔,且认罪态度较好,其主动向检察院表示愿意积极赔偿邱某,以此争取宽大处理,但因邱某不同意调解而导致案件一直未能达成和解。

检察院认为,陈某自愿赔偿的意愿十分强烈,且该案件符合启动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条件,便向我处发出了《江阴市检察院赔偿保证金提存通知函》,我处收到此函,立即派专人与检察院展开对接,积极审核相关材料,着手为陈某办理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期间,承办公证员仔细询问了陈某办理的意愿和案件的情况,待陈某将赔偿保证金汇入公证书提存专属账户后,我处依法为其出具了提存公证书,并向检察院出具了赔偿保证金存入银行通知书,至此首宗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顺利办结。后续,待达成和解或法院出具判决后,受领人将凭《领取赔偿保证金通知书》到公证处领取赔偿保证金,多余的保证金将由陈某凭《退还赔偿保证金通知书》到公证处领取,若陈某的保证金尚不够支付被害人的赔偿金,则不够部分由陈某另行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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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公证员为陈某办理提存公证)

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的案件,一般适用于:

1、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故意犯罪案件;2、过失犯罪案件;3、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犯罪、七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或残疾人犯罪等其他可以适用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案件。

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自愿缴纳赔偿保证金;4、赔偿保证金数额能够基本确定;5、不妨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的目的在于保障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权利,又防止被害人脱离实际、漫天要价的不当行为,使得调解陷入僵局,同时也能够让犯罪嫌疑人积极履行赔偿责任,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从而有效减少诉讼,节约司法资源,是集处罚与挽救于一体的灵活处理机制,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是暨法院“执行案款类提存”以来,“司法+公证”探索的又一次有效尝试,我处也将以此次探索为契机,全面打开“司法+公证”服务的新局面,积极创新服务机制,打造公证服务新亮点、新名片,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展现公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