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合同的效力和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时间:2024-09-24 14:49:32  来源:公证人普法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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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和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合同的效力

1.概念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已经成立的合同将对合同当事人乃至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已成立的合同要产生当事人预期的后果,则须满足相应的有效要件。

2.一般有效要件

(1)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

3.特别生效要件

有些合同除需要具备一般有效要件外,还需要特别生效要件,主要如下: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的合同,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生效。

欠缺一般有效要件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

2.合同效力的特别规则

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类型,《民法典》总则编中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范适用于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但是,《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效力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

(1)依法成立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成立时生效。

(2)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12条

【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

合同依法成立后,负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报批义务或者履行报批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方请求其继续履行报批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方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承担违反报批义务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一方履行报批义务后,其仍不履行,对方主张解除合同并参照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无权代理合同效力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21条

【职务行为中应当认定为无权代理的情形】

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就超越其职权范围的事项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前述情形,构成表见代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所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超越其职权范围:

(一)依法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权力机构或者决策机构决议的事项;

(二)依法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执行机构决定的事项;

(三)依法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表法人、非法人组织实施的事项;

(四)不属于通常情形下依其职权可以处理的事项。

合同所涉事项未超越依据前款确定的职权范围,但是超越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工作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举证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限制的除外。

法人、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4.越权代表合同效力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20条

【越权代表合同制度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为限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的代表权,规定合同所涉事项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权力机构或者决策机构决议,或者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执行机构决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取得授权而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有过错的,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对人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构成表见代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所涉事项未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代表权限,但是超越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章程或者权力机构等对代表权的限制,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举证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限制的除外。

法人、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追偿因越权代表行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法律、司法解释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民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民法典》总则编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和《民法典》合同编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6.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02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1.概念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

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包括全面履行规则、遵循诚信信用规则和保护生态环境规则。

2.全面履行规则

全面履行规则,又称正确履行规则或适当履行规则,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

3.遵循诚实信用规则

诚实信用规则,要求当事人应本着诚实、守信、善意的态度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或故意规避义务。

4.保护生态环境规则

保护生态环境规则,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全面履行规则的具体要求

全面履行规则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若当事人就某些条款约定不明,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温馨提示:交易习惯的认定《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2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所称的“交易习惯”:

(一)当事人之间在交易活动中的惯常做法;

(二)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3)如果还不能确定,则适用下列规定:

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温馨提示: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③货币种类的确定:

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④履行地点不明确: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⑤履行方式不明确: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5.电子合同的交付时间

(1)实物商品为标的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2)提供服务为标的

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3)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有约定按约定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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