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
甲公司是一家资产管理公司,主营业务为代管和经营他人名下固定资产,并向资产所有人交付租金。
现甲公司与张三等6位业主签订了房屋租赁代管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代为管理(对外转租)其各自名下位于某商业中心的6间商铺,并定期向6位业主支付合同约定的租金,然后甲公司将上述商铺转租给了乙公司。
乙公司承租后,因经营需要,欲将上述商铺进行大幅度装修和改造拆除。几位业主得知后认为乙公司的行为可能影响到房屋的整体质量和使用功能,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如将来无法恢复,还可能影响后续的出租和使用。于是,几位业主向甲公司提出了异议,明确表示不同意乙公司的装修和改造拆除方案,要求甲公司与乙公司解除租赁合同。
因乙公司属于优质客户,经甲公司综合考量认为,如贸然解除合同,不仅要进行经济赔偿,还会影响公司的信誉。于是,找到了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希望可以为其公司提供解决方案。
公证方案
甲公司和6位业主以及乙公司共同签署一份提存协议,约定乙公司将一定数额的款项作为商铺租赁合同的保证金,要求乙公司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保证房屋的装修和拆除符合安全标准,且在租赁合同期满后,由乙公司自行恢复商铺原状。经验收合格后,由三方共同向公证处申请领取提存款,届时方可将提存款项按照协议约定退回乙公司预留账户。
公证过程
甲公司向几位业主及乙公司反馈了该方案,经协商,方案得到几位业主和乙公司的一致认可。
上述三方当事人一同来到公证处签订提存协议,由乙公司将30万元保证金提存到公证处提存专用账户。待将来条件满足时,再由三方当事人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公证处将相应款项转入乙公司在协议中指定的账户。
专业提示
公证提存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保管、寄托、收存,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或寄托人的行为。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机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寄托人为提存受领人。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本案系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乙公司将约定款项提存至公证机构,即具有了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几位业主和甲公司的利益也相应得到了保障。
法律法规依据
《公证法》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提存公证规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一)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二)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
第七条 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
(三)贵重物品;
(四)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
(五)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第八条 公证处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提存帐户,并置备保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专用设备或租用银行的保险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