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监护协议公证丨帮助老人顺利取款

时间:2024-10-15 16:33:13  来源:泸州诚达公证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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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近日,泸州市诚达公证处接到当事人张某的电话咨询,通过了解得知:张某的丈夫李某年近90,因患脑梗等多种疾病,出现偏瘫、失语、脑萎缩等症状,生活严重不能自理,已卧床多年。

李某名下有某银行的银行卡一张,卡内余额有几万元,张某前段时间去ATM取钱时因为记错密码,导致银行卡被锁住。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张某,需要该银行卡的本人持银行卡到银行柜台办理解锁、密码重置、取款等手续,张某告知银行其丈夫的具体情况后,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其可以向公证处寻求帮助,张某遂电话咨询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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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证

公证员了解情况后,来到李某家中对李某进行了探视,根据李某的医院诊断记录及其当前的身体情况,确认了李某目前行为能力欠缺。经过进一步核实了解到,张某和李某二老共有三个女儿,目前李某主要是由张某在照顾。针对此情况,公证员告知张某可办理监护公证,由张某及其三个女儿一致确认张某为李某的监护人,并告知其办理监护协议的公证程序和所需材料。

接下来,公证员积极与该银行进行沟通、交流,确认了办理监护协议公证对张某支取其丈夫李某银行存款具有可行性。

然后,考虑到李某随时需要张某照顾,张某无法亲自前往公证处,公证员再次上门为其办理公证。公证员根据公证程序,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为其拟定了监护协议,并由张某及其三个女儿签署确认,一致确认张某作为李某的监护人。最后,公证处出具了监护协议公证书,张某持该公证书将丈夫的银行卡余额成功取出,对公证处高效服务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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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提示

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法律制度。监护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对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其行为能力,并由法院为其指定监护人,被指定的监护人拿到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后就可以代被监护人保护和管理其财产。但此过程一般需要较长的时间,而通过公证处办理监护公证,予以确认监护人,就可以高效、快捷地解决当事人急难愁盼的事宜。这样助老护老的公证事项,每天都在发生,这只是我们公证服务中一个小小的缩影。

法律条文:

1、法定监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遗嘱监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3、协议监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4、意定监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