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普法】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保全证据公证案例

时间:2024-10-25 10:34:39  来源:云龙司法  点击:0

案 例 内 容


【案 情 简 介】


司法培训资讯网:2018年11月,某省某市XX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王某来到洛阳市瀍河公证处,称杨某和张某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XX区人民法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张某,但张某拒不配合,现在已不知去向,其名下有一处房产(地址为XX市XX区XXXX路X号)可供执行,该房产已在XX网上拍卖,买受人为何某。因执行阶段,需要清点室内的物品,然后才能进行评估和拍卖。法院执行人员担心被执行人张某事后以房屋内有贵重物品等事由而缠访,为了进一步确保执行工作更加透明化、规范化、接受群众监督,该法院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引入公证机制,为此特向我处申请办理执行过程中清点行为的保全证据公证。
虽然我省未列入司法辅助试点,但既然有需求,我们就应该帮助法院解决困难。我处接到王某的申请后,公证员依法审查了法院的主体资格、授权书和案件依法进入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成交确认书、被执行房产的权属档案调查资料等。
2018年11月7日,公证员苗某、公证人员杨某及马某来到XX市XX区XXXX路X号住宅,在清点开始前,公证员苗某与该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王某多次讨论需要清点的财产范围,因未有相关依据作支撑,并结合实际的可操作性,最终确定只把屋内的大件的可移动的物品按照物品的品牌、种类、数量等列入清单。同时,执行局法官王某现场与被执行人张某的妻子联系,通知其可将自己的私人物品领走,被执行人张某的妻子声称自己已与张某无关,全部物品交由法院管理。随后,由公证员苗某清点屋内财产,公证人员杨某记录财产清单,公证人员马某为物品粘贴公证处的封条,加盖公证处的公章并拍照留证,以上全过程由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段某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像。清点后的物品交由法院指定专人管理。
通过这次公证,我们能深切感受到近年来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各种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致使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司法审判压力日渐沉重,“执行难”更是困扰着申请人和执行法院的一大弊病。公证是以预防纠纷为主,司法是以裁判纠纷为主,两者同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加强两者的协作、融合、互补的需求日益增强。2017年,司法部下发“司法通〔2017〕68号”《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中选择在12个省份开展公证参与司法辅助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明确了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是公证服务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有益探索,是公证助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支持公证机构在人民法院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2017年,司法部下发“司发通〔2017〕72号”《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拓展创新公证业务领域 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中也明确要求“拓展创新司法辅助公证服务”。将公证领域延伸到司法过程中,改变了传统的认识和做法,是一种开拓和创新。


公 证 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豫洛瀍证内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XX市XX区人民法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机构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负责人: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系书记员司法警察。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来到我处称,XX市XX区人民法院因执行(XXXX)豫XXX执恢XXX号《执行裁定书》中的被执行人张某的位于XX市XX区XX路X号院X号的房产,为保存有关证据,特向我处申请对上述房产的房间内物品进行清点的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杨某、马某及XX市XX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王某、段某和上述房屋的买受人何某、申请执行人杨某,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来到XX市XX区XX路X号院X号的房屋内,对该房间内物品及现状进行了录像、清点、拍照,由公证员苗某清点财产,马某使用数码相机进行拍照,公证员助理杨某记录财产清单(共一页),公证员苗某现场制作了《工作记录》一份共一页,段某使用执法记录仪拍摄清点过程及拍摄部分照片。
兹证明,与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及《物品清单》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王某、段某的签名属实,杨某(公证员助理)、马某、何某、杨某在现场的签名、印鉴属实;本公证书所附光盘中的照片共XX张,其中XX张为马某现场拍摄,XX张为段某现场拍摄,录像资料X段,录像和照片均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清单中的财物由XX市XX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王某指定专人保管。
附:1、《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共一页;
2、《财产清单》复印件一份共两页;
3、存储有录像和照片的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推荐理由



近年来,一些地方人民法院积极引入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取得了良好效果。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主要内容有:参与调解、参与取证、参与送达、参与保全、参与执行。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有利于协助法官集中精力做好审判执行工作,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推动社会纠纷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专家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17年7月起,选择在北京、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四川、云南、陕西12省(区、市)开展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试点。虽然河南省尚未列入试点,但省内的部分公证处也都在尝试办理司法辅助事务公证。在此案例中,执行法院担心被执行人事后以房屋内有贵重物品等事由而缠访,故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引入了公证机制。那么,在执行过程中,由公证机构对被执行房屋内的财产进行清点、记录、密封、拍照,通过对现场证据进行固定,从而确保了执行工作的透明化、规范化。因此,此案例对于公证机构在司法辅助事务的开展上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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